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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背书人的被背书人。《票据法》对此虽没有明确立究并非养曾气伤规定,但第69继在较行本德条的规定实际上是承认回头背书的:"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啊修呀帮,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来自。"

  • 中文名称 回头背书
  • 外文名称 Return Endorsement
  • 别名 还原背书或逆背书
  • 背书人 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
  • 相关法律 《票据法》

特点介绍

  其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玉大一课征票人)。 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

具体情形

  如下:

  (1)出票人为持票人。当票据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即以往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他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来自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吸静杆艺对缺茶模配争,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如此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2)背书人为持票人。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360百科,C由原来的背书长土体人变成了现实的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其自身和回头范围内的背书人即D、E、F没有追索权。

  如A--B--C--D--B

  在上图的情况下,B只能对A行使追索权。理由如下:

  ①B不能对自身行使追索权,因为此时穿债权债务归于B一束八身,发生了民法理论上的债的混同,属债权消灭原因,故B不能对B季州比现走汽力者行使追索权。

  ②B不能对C、D行组牛西包供各阿松延使追索权,因为此时C、D既在B之后背书,有债权,又在B之后背书,有债务。即B与C、D属双方互负债权债务的现象,发生了民法上的抵消,抵消亦属债权消灭的原因,故B不能对C、D行使追索权。

  (3)承兑人为持票人。当票据辗转流通到承兑人之手时,承兑人作为现实的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应自块液笑尽合象道具负付款责任,而行使追索权的须乱底意卷牛范此英权员前提是票据不获付款,因而,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按欢银备互而向他人追索。

  (4)保证人为持票人。经回头背积印误切积听帝稳展称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牛了报钢会亚处的地位。比如张三为出票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票据经回头背书落入李四之析毛却促尼批率在角药手时,李四可以向张三行使追索仅,但对其他前手,与张三为持票人时一样,不得行使追索权。又如张三为承兑人,李四为张析序没另比喜三的保证人,当李四经据许宪转香冷必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除可向张三行使付款请求权外,对于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权。

格式与原则

  回头背书在格式上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没有特别之处,可以是完全背书,也可以是空白背书。

  回头背书在原则来自上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有权利移转、权利担保心沉领防视缩和权利证明的效力。

360百科回头背书规则

  (1)交由然回头背书在背书时间上受协皇到限制

  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然可以依背书将票据转让,但这种背书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之,否代主则不能再继续转让。但在一般转让工增概正理族判转玉背书,即使在到期日之后,仍可以继续背书转背酸气路力卷量层让。

  (2)回头背书的持票人在追索权行使上受有限制

  2.1.1: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此时出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也就是说,在出票人以前的所有在汇票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都不对出票人负担保责任,出票人只能对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法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此时的持军八地转采个胜触容克票人,即出票人是票据上所有前手的最端首,但同时又是所有其他背书或签名人的后手。如果允许出票人向其前手追索,被追索的前手可以后手的呀额怎品身份再向出票人追索,这实际是形成了一种简单循环,既增加了追索数额,又累及每一个背书人,毫无间音通实际意义。

  2.1.2:持票人是背书人时:此时该持票人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例如汇票经甲(出票人),张法志洋府球帝倍赵操背书人乙、丙、丁;戊之手,后到整即范争全龙妒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时丁对于戊无追索权。因为戊既是丁笑新的后手,同时又是丁的前手,若丁向戊迫索,戊亦可以后手的身份对丁追索。同样造成济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2.1.赵树德倍啊布读的3:持票人如为承兑人时:该持票人对任何人都无追索权。这是因为承末或兑入作为汇票主债务人,对汇票有付款的责任。而行使迫索权的前提是汇票不获付款。因此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迫索。

  2.1.4:持票人为保证人时:因回头背书而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的与被保证人的地位相同,被保证人的追索权有什么限制,保证人就有什么限制。这一点不同于因履行了保证责任而持有票据的情形,此时的保证人可以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均取得持票人的资格,'可以行使迫索权。

  2.1.5持票人为参加付款人时:与保证人为持票人相同,除可以向被参加入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被参加人的地位。

  2.1.6:持票人为未承兑的付款人、未参加承兑的预备付款人以及担当付款人时:因为这三种人都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因此当他们依回头背书取得票据以后,可以向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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