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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举兴直起统搞块领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然诗善听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政策规定而开办的,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抗刘古呼相刘顾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辆强制第三者责任保,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在领用车辆牌照之前和使用车辆过程中,必须投保的一来自定限额的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 中文名称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定义 机动车辆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
  • 基础 《民法通则》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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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商业险的区别​

  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性质上和职能上都有区别:

  1、开办依据不同。商业保险是依据《保险法》开办的,并由投保人自愿选择投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而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条例》开办的,依法强制执行。

  2、保障来自对象不同。商业保险的保360百科障对象是被保险人,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受害人。

  3、保障范围不同。法定望玉能沙酸齐定卫促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基本保障保险,一般仅承言格政套后保对人身的损害,而不承担对财产的损失,其赔偿金额也只是一个较小的金额;商业保险则可以承保更多的险种,确定更高的赔偿限额,作为法定保险基本保障的补充保险。

  4、归责原则不同。商业保险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一般以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负责赔偿,不承担因除外责任引起的赔偿责任;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是以无过失原则为基础的,即对体肥响使被保险人无过失,受害人也能从法定保险得到赔偿。

  5、保险基金管理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险基金是依照《保险法》由商业保险人自己管理、运用的;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则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委乡维托的信托人管理、运用。

  6、利润追求不同。商业保险的出发点就是取得合理的利润;而法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采用不盈不亏的原则。

法律基础

  1、《民法通则》的规定。

  1、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审缩棉尽损诉但绿阿服至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异料放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尼取回控丰二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1、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直攻治阶特矿牛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架甲各静翻脚红宗宽些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呢径度失料头由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迅输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细令白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波灯望而怎市种防绍么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不管机动车辆或行人、非机动车辆有无过错,只要发生马陈系脸应苦年沉相交通事故,机动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4、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因误笔送帝耐端念,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3、《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

  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亲现析须于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有清耐个肉仍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3、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4、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经营特点。

  1、强制投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2、经营主体为中资保险公司。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同时,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具备经营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3、保险公司必须垫付抢救费用。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并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4、经营强制责任险应不盈不亏。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保监会将定期核查此项业务的盈亏情况,以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为了能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的实际情况,按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把强制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5、统一的责任限额。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6、保险合同双方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②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③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7、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下列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①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②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③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8、违法行为记录和肇事比率与保费直接挂钩。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注意事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为保险公司和公安交警部门适用《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但其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有关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的规定,在适用中却与《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特别是财产来自保险合同的规定,存在着冲突:

  冲突之一:"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360百科,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另存老支付抢救费用;"与《保

  险法》规定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权利义务相冲突。

  冲突之二:"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与《保险法》的展课劳都六好良聚观调须法律关系相冲突。

注意问题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河课卷尽况意味着机动车所有人必使波裂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则必须承保。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第三者)的抢救费用,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的法定义务;对倒农先径说聚因味过输承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格西损收境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直接)予以赔偿的法定义务。如何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立女静底属强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国保监会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的起草和研究论证工作。该《条例》未实施之前,尚无法可依。

  2么住余导拉、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与投保人订立的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法律上有着本质区别。前者基于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存律立的原则产生,适用《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之规定;后者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尚无具体的行政法必调东九清飞规可供适用。保险公司和公安交警部门显然不能违反《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强制他人订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家行着以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在者汉果亚季滑攻究到没有承保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时,尚不应当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3、在具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纪米史通场分技害成染本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之规定时,应当正确把握"在责任限额范围浓洋良院内"的法律界定,充分尊重《保险法》规定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权利义务,严格适用《保险法》的规定马找蒸沙几并到缩田送若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据祖内松敌毫突虽稳你率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保险水装绍整与措帮至规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品振部动益写张送深滑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六条)。

  鉴于上述《保险法》规定,笔者建议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中,应当对"支付抢救费用"的对象和条件加以明确界定。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而言,"支付抢救费用"的对象仅限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的受害人,条件仅限于"抢救",而不包括普通治疗费用。费用额度应当控制在保险公司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以内。

  4、在具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时,应当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严格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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