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标来自,指浮于水面的一种航标,是锚定在指定位置,用以标示航道范围、指示浅滩、碍航物或表示专门用途的水面助航标志。浮曲标在航标中数量最多,应用广泛,设置在难以或不宜设立固定航标之处。浮标,其功能是标示航道浅滩或危及航行安全的障碍物。装有灯具的浮标称为灯浮标,在日夜通航水360百科域用于助航为信号浮标。有的律以消毫多场永职岩浮标还装雷达应答器、艺适无线电指向标、雾警信号和海洋调查仪器等设备。
1. [float]∶标明水体表面下的物体(如捕龙虾用的筐篓)位置的浮于水面的指示器。
2. [buoy;floating mark]∶锚泊在固定地点的漂浮伤看范道渐足答方密件体,用来引导或警告海员,或用来系泊船而代替锚泊。
指一种金属制或木来自制之器,一端系於水底,其本身浮於水面。用来指示航道红毫光飞站左胶的界限,航行的障碍物和危险地区。
唐 陈子昂 《洪崖子序》:"寄孤兴於露月,沉浮标於山海。"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一编第三章第二节:"在他们的遗址里职断击日投优修蒸,发现了长约二米的木桨,还有陶、石网坠,木浮标,竹鱼篓。"《新华月报》1950年第3期:"关于管理海港河道、灯塔浮标、气360百科象报道等助航设备的职务……全部移交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或市的港务局。"
浮标有不同的种类和规格,按布设的水域可分为海上浮标和内河浮标。海上浮标乐谁商烟标身的基本形状有罐形、锥形、球形、柱形、杆形等地仍呼之抓功。由于浮标受风、浪、潮的制特速场测她罪等否厚影响,标体有一定浮移范围,不能用作测定船位的副易轮该标志。若采用活结式杆形来自浮标则位置准确,受撞后可复位。内河浮标有鼓形浮标、三角形浮标、棒形浮标、横流浮标和左右通航浮标等。浮标的形状、涂色、顶标、灯质(灯光节奏、光色、闪光周期)等都按规定标准制作,均有特定含义。
海区浮标具有国际湖尽性质,世界各国的水上浮标系统历来不统一。1971年国际航标协会的技术委员会把各种海上浮标归为A、B两个系统。A系统为侧面标志(面向港口红色在左)和方位标志相结合的系统;B系统为侧面标志系统(面向港口红色在右)。1980年11月,在东京举行的第10届国际航标会议上合并A、B系统为统一系烈讨弦先解点想因若使统,包括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等5类标志。侧面标志在A、B系统中标示内容相反,其他4种标取研体落按望川味志是一致的。方位钱管概浓决亲易压演标志是在以危险物或种令急调仍制危险区为中心的真方位西北至东色讨福肉酒决气范宪北、东北至东南、东南至何思和官众抗病科单西南、西南至西北4个象限除井扬施脚轮内,分别设立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标示可航水域在方位标同名一侧。孤立危险物标志设圆文兵任要在危险物上或尽量靠近危险物的地方,指示船舶应避开航行。安全水域标志设在航道中央或中线上,标志周围均可通航。专用标志用于标示某一特定水域或特征接难尽阻灯史解程任顶,如检疫锚地、禁航区、海上作业等。
欧洲国家、非洲国家上入也觉议东和海湾地区,以及亚洲一些国家和澳大利亚、新西兰采用A系统,称为A区域;美洲国家、日本、韩国、菲律宾采用B系统,称为B区域。中国在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A区域的原则基础上,结合中国情况于1984年制定了《中国海区法亚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和《中国内河助航标草本错具接免七志》国家标准,并已付诸实施(参360百科见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和中国内河助航标志)。
浮标和灯浮标是浮标右小助优夜动航标,用系碇设备留于设计标位,具有一定的回旋半径,自身位置不固定,且容易离位,可靠性相对较差,只能用于助航。
一、浮标制式沿革
(一) 海关管理时期
清光绪八年(1882年),海关对各口海关管辖的水上助航标志曾作过统一规定,内容包括8项,较简单,无江海之分。当时水上助航标志称警船浮、桩,这个系统指明航行船舶与水道两侧界线的关系,以由海上进口方向划分左侧标和右侧标,即左黑右红。所使用的海上浮标制式是单一的侧面系统。
(二)海军管理时期
1960年,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交通部、水产部参照苏联有关海区水上助航标志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草案)》,同年9月由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公布试行。该制度采用不同涂色和灯质区别标志的作用,明确了"左红右黑"原则,夜间红浮标闪红光,黑浮标闪白光。同时规定:侧面标志类为三种,即左侧标、右侧标、分支汇合标;方位标志类为五种,即北界标、东界标、南界标、西界标和孤立障碍标;专用标志类为四种,即沉船标、检疫标、测量标和捕鱼作业标;而中央标志作为单独一个种类,共四类、十三种。
1960年10月19日至24日,根据新《制度》规定,海军北海舰队司令部航海保证处对青岛港及附近的14座水上助航标志进行改革,青岛港务监督对中沙灯浮标(5号)进行了改革。
(三)交通部管理时期
1983年6月至10月,交通部与有关单位根据等效采用国际航标协会海上浮标系统的原则,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起草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GB4696-84),报请国家标准局批准,于1984年10月1日发布。1985年8月1日起在中国海区实施改革。这次改革采用"左红右绿"原则,红浮标闪红光,绿浮标闪绿光,使海上水上助航标志进入国际统一浮标系统。2000年4月11日《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实施(原GB4696-84标准废止)。该国家标准对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专用标志、新危险物标志等制式、特征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二、浮标、灯浮标设置
山东海区浮标设置始于烟台和青岛两港建港初期。青岛港在德占期间,就在大港进口、汇泉角、马蹄礁等水域附近布设浮标10余座。以后随着老港扩建和新港开埠,浮标布设日增,且多为灯浮标。建国前,青岛港区有浮标15座、灯浮标4座,烟台港区有浮标4座。1982年海军移交青岛和烟台航标区灯浮标共15座,其中青岛灯浮标13座、烟台灯浮标2座。1995年,青岛和烟台航标处灯浮标共计41座。至2005年,山东海区浮标总量达255座(灯浮标248座、浮标7座),其中烟台航标处辖区153座(灯浮标147座、浮标6座),青岛航标处辖区102座(灯浮标101座、浮标1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