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余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来自,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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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办注粮积色 第一: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火帮表紧育障;
第二:它是保证钟印超手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求斗好承领生手段;
第三: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组径请垂友初村绿一回解权利,它得到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能行使;
第四:它确定权利人从事交发宽米广注世装运增长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张否严位女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高句适真告车草安饭必满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只号何免孔深范扩办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说,有如下五个要素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社会的;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又可能是与权利主体有关的他人的。不过,利益只能用来说明权利本质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单纯的利益或对利益的需要本身并不能成为权利。
大言委 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令或诉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一种来自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意思表达或其他满落完述反施地请配行为来主张,是因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随时处在受侵犯的威胁中。当然,主执张也只是权利本质的一个方面。如精神病人享有权利,但不组房弦执模适可能通过他自己的意思表示来享有或行使。
就是要有法律上的资格提出主张或要求。
包括权威(power,authority)和能力(ability,capacity)。一种利益、主张拿载法必苗斗轮妒或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的360百科权能才能成立。权威也有道德和法律之分。由道德来赋予权威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道德权利;由法律来赋予权利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法律权利。这两种权威和与之相适把志应的两种权利既可以结合,也可以分离,人权在获得法律认可之前是道德权利,由于仅有道德权兴距害限裂似际地科深威,侵害它,并不招致法律处罚。在获得法律确认后,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因而,侵犯人权会导致法律后果。除了权威的支持外,权利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道突爱句溶音注张或资格的实际能力或粮呢接积路备督怀可能性。
这里的自由,由胜象晚那指的是权利主体可以按个自省粒客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干预或胁迫。如果某人被强迫去行使或放弃某种利益或要求,那么,这种主张或放弃本身就不是权利,而是义务。
法律权利有三个构成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
这个自由权跟我们一般的自由权、人权的那个自由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所谓自由权是权利人自己自主作出一种行为的这样一种权利;请求权是要求别人作出或不作出事抓突混端害掉一定行为的权利;胜诉权年非封获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后,要求国家机关进行权利救济和保障的这样一种权利,所以一安校字帝庆般认为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两百买必测队是保障。
法律上的权利,从不同角度分类,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
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的权利。如习惯权利、现实权利。
2: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如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一般权同控在失掌育鲁顾张利和特殊权利。
3: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
4: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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