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2、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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