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于生产者应当标注的事项和禁止标注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此外,产品种类成千上万,在不同的产品标准制定时以及一些特殊领域在立法时对产品上应当标注的内容也作出了具体规定,生产者必须严格执行。标签合法合规、符合标准要求是产品合格的重要项目之一,在国家各级监管部门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标签频繁出现在不合格项目中,情况不容忽视!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有关产品标识标签的基本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产品标识?
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产品标识就是产品标志,二者不必区分。
产品标识是指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的质量状况、保存期限、使用说明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产品的标识是产品的生产者给产品的销售者、购买者的质量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成份、质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用、保养条件,起到了介绍产品、指导消费的作用。
许多产品标识的内容都标注在产品或者包装上,让人一目了然,为用户、消费者的挑选提供了方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品的市场竞争的激化,产品的标识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产品的组成部分。产品标识的标注不当或者标注带有欺骗性的标识,会给用户、消费者造成误解,给他人以不便,严重的还会造成侵权损害,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产品标识的标注方法不一样,无论采用何种标注方法均应提供全面、准确的产品质量信息,使用户、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一目了然,这是作为生产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的义务。
怎样理解产品标识的含义?
产品标签是指用来告知产品的质量、特征、特性或使用方法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它说明性表示的载体。
理解产品标签的含义可以分以下三层:一是产品标签的存在形态已不只是本意上的一小片纸或布或其它材料,而是泛指具相同作用的载体;二是承载的信息内容专指产品的质量、特征、特性或使用方法;三是信息内容是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它说明性表示来展现的。
从产品标签和产品标识的定义可知,产品标签就是产品标识的载体,但在实际中并没有严格区分二者,常常把二者混用、互用,例如经常所讲的对于产品标签的要求,其实主要是对于产品标识的要求,也就是对信息内容及其表示的要求。只要明白了以上三层意思,区分二者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和必要了。
定义是怎样的?
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
《ISO/IEC 指南 14》关于产品标签标识等的定义:
《ISO/IEC 指南 14:2003 关于预定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购买信息》(ISO/IEC GUIDE 14:2003 Purchase information on goods and services intended for consumers)对于产品和服务的有关标签标识的定义如下:
purchase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which will allow informed choice before the purchase of a product or a service(购买信息:购买产品或服务之前能知情选择的信息。)
marking
symbols, pictograms, warnings, logos or inscriptions on the product to identify its type, which may also include short textual messages(标志:在产品上的符号、象形图、警告、标识语(logo)或题字,以确定其类型,其中可能还包括短篇幅的文本信息。)
instructions for us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producer of a product or service to the user, containing all the necessary provisions to convey the actions to be performed for the safe and efficient use of the product or service(使用说明: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给用户的信息,包含公布为产品或服务的安全及有效使用而应采取的行动的所有必要的条文。)
label
item, attached to a product, which displays information related to one or mor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oduct
(标签:附于产品的东西,显示有关产品的一个或多个的特征的信息。)
information material
material produced in order to convey information to prospective purchasers of a product or service
(信息材料:制作的材料,以便向产品或服务的准买家公布信息。)
从定义可知,《ISO/IEC 指南 14》和国内对于产品标签标识的定义是完全一致的,只不过《ISO/IEC 指南 14》把标签标识的应用从产品扩大到了服务领域。例如,我们所说的产品标识,就是《ISO/IEC 指南 14》里定义的购买信息、使用说明和标志三者之和;我们所说的产品标签,就是《ISO/IEC 指南 14》里定义的标签和信息材料二者之和。
产品标签有哪些相关规定?
1、《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作为规范在我国境内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法律,生产者对于产品的标签标注首先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具体见条款规定,下同)对于生产者应当标注的事项和禁止标注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对于生产销售的商品的标识作了规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处理产品、进口产品的标识作了具体规定。
2、其他领域法律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的标签作了相对原则性和概括的规定,实践中,产品种类成千上万,单单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在标注时,或多或少地会感觉到茫然,不知所措。在一些特殊领域,立法时对于产品上应当标注的内容也作出了规定。
一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对于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及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当标注的事项、禁止标注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对于被召回的食品、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标注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于进口特种设备的标注内容作出了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分别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主要部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出厂时应当标明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一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四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相应产品出厂时应当标明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四是《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无产品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对于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以及委托加工制造计量器具等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于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作出了具体规定。《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值和法定计量单位清晰标注净含量。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五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生产许可证标志、委托加工、试生产等情形的标注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是《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于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标注及认证标志作出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对于认证标志的式样以及使用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对于获证产品的标注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是《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对于列入目录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标注作出了规定。
八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对于汽车生产者的标注义务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产品标签有什么其他规定?
1、相关标准
产品标签的内容除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外,在一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也对产品标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对具体的产品而言,生产者除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标注外,还应查找相应的产品标准,遵循产品标准里对于标注方面的规定。
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当标注的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包括:基本要求与一般要求,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以及标示内容的豁免等。预包装食品的生产者通过学习、研究该标准,即可得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对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制标示内容和选择标示内容,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豁免强制标示的预包装食品种类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标准规定了“钢筋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101《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有关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 5296.4-2012标注详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其中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类别、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等。纺织品和服装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该标准的规定进行标注。
2、合同约定
除法律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对于产品的标注内容,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标注。例如,对于出口的产品,国内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进口方的要求进行标注。一些委托加工的情形,生产者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标注。
编制设计要解决哪些基本问题?
企业编制和设计产品(特别是出口产品)标签,一般需依次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需符合哪些文件?即了解和掌握其产品标签适用的所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是文件内容是什么?即把这些文件中针对其产品的条文进行分类合并整理,转化为对其产品标签的信息要素和约束要素,也就是标注内容和标注形式的要求;
三是实际应怎么做?即在解决前两个问题的基础上,实际编制和设计其产品的标签,这时,最好有符合文件规定的、可直接套用的模板或者示例。
以上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最根本,第三个问题最实际,而第二个问题则是一般编制和设计产品标签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关键。这是因为,一方面,在理解、归纳标签的信息要素和约束要素或者标注内容和标注形式时,仍需要判断是否掌握了对于产品标签的所有规定和要求,如果不是,则还需再进一步解决第一个问题;另一方面,如果第二个问题解决好了,也就是已经全面、准确地掌握了针对其产品标签的标注内容和标注形式的要求,那么着手实际编制和设计其产品的标签,即解决第三个问题,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即使这时没有可直接套用的模板或者示例,也有把握制作合格的产品标签。
信息来源: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