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金融业务,是“互联网 借贷”的产物,是一种个体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新型互联网借贷模式,主要有单纯中介型模式和复合中介型两种模式。
主要的法律纠纷有:
第一,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这种纠纷主要出现在单纯中介型模式当中,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签订借款协议,网贷平台提供居间服务,相当于出借人与借款人自行交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风险由出借人承担,与网络贷款平台无关。
第二,出借人与P2P公司之间的纠纷。这种纠纷主要出现在复合中介型模式中,P2P公司将现有资金先行出借给借款人做成理财产品,吸引出借人购买,出借人购买后P2P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出借人,借款人归还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时,P2P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将欠款补足,此时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平台,当P2P公司坏账大规模爆发,出借人与P2P公司产生纠纷。
第三,网贷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这种纠纷同样主要出现在复合中介型模式中,如上所述,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P2P公司用自有保证金归还借款,此时出借人将其债权转让给P2P公司,P2P公司与借款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由P2P公司追回,由此产生纠纷。
(一)P2P网络借贷纠纷能否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中第三项规定了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赵萌与深圳市汇盈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争议的借款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在互联网上完成,属上述第三项规定中的情形,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但王云长与王加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这里的“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特指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并不包含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法院也不受理借贷纠纷,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该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认为《规定》仅限定于与金融机构、小额借贷公司签订合同,并不包含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法院不受理P2P借贷纠纷。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纠纷不能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二)P2P网络借贷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P2P网络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