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网贷,目前还在履行之中,尚未还清借款本息,但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4%,综合年利率超过了30%,该如何维权?这个问题涉及到旧债是否适用新规、如何适用新规、借款人的维权措施等几个层面的问题,小编详细分析如下:
一、未履行完的旧债是否适用借贷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尚未履行完毕的,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借款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规定特别强调,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由于当时还没有LPR利率,参照起诉时的标准计算。按照目前的标准,利率上限为15.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部分网贷出借方方是商业银行或者持牌消金公司,贷款属于金融借贷,而不是民间借贷。这种情形利率上限也要参照借贷新规执行。因为司法实践中一直遵循的规则是,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不超过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因为民间借贷是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足的有益补充,风险防控及承受能力相对于金融借贷较低,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2020年8月27日浙江温州法院的一份判决,对平安银行超出LPR4倍的利息不予支持,再次印证了这个司法裁判规则。
小结论:2020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借贷,无论是金融借贷还是民间借贷,只要还没有履行完毕,利率保护上限都要按照借贷新规认定。
二、旧债利率适用新规的方式:分段计算还是整体计算?
在旧债利率超过借贷新规司法保护上限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应付利息?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分段计算,已经归还的利息属于合同履行完毕的部分,尚未归还的利息利率标准按照借贷新规重新核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整体计算,按照借贷新规利率上限重新核定借贷利率,计算得出整体应付利息,再与已付利息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是否分段计算取决于原告的诉求,如果原告只诉求支付某一时段的利息,基于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会主动认定其他时段的利率标准。除非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此前超付的利息。
小结论:旧债适用借贷新规的方式,目前尚无定论,但借款人至少可以主张按借贷新规认定未付款的利率上限。
三、旧债利率超标情形下借款人的维权方法
01主动打电话、发短信、发函件,说明借贷新规的相关规定,要求按照新规定重新核定利率;
02要求出借方及其合作方提供利息、服务费、中介费、担保费、保险费、会员费等费用的增值税发票,这是对方的法定义务;
03向金融监管部门、税务稽查部门、消费者协会等主管部门投诉;
04依据借贷新规的利率上限,自己计算应付利息,单方按照该标准归还利息;
05在不影响个人征信记录的前提下,可以暂停支付利息,待对方起诉后由人民法院依据借贷新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