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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笔录 纪委监委机关如何正确使用谈话

“谈话、讯问、询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赋予纪委监委的三种审查调查措施。规范这三种措施的适用范围,可以有效提高纪委监委取证的规范性,提升案件质量。笔者就这三种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5种笔录文头如何正确运用作出如下说明:

  1. 纪委“单头”谈话笔录,没有硬性要求,可以适用于纪委监委立案前后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审查调查活动。

  2. 监委“单头”谈话笔录,主要适用于监委立案前后对被调查人的调查活动,但不适用于监委立案后对证人的调查活动。

  3. 纪委监委“双头”谈话笔录,主要适用于纪委监委双立案案件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审查调查活动。但不适用于监委立案后对证人的调查活动。

  4. 监委“单头”讯问笔录,只能用于涉嫌职务犯罪类案件监委立案后对被调查人的调查活动。需要强调的是,讯问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是调查活动中的重要权限之一,讯问笔录也是作出处置、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调查中的讯问权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

  5. 监委“单头”询问笔录,只能用于监委立案后对证人的调查活动。

特别强调的是,讯问和询问措施是监察法赋予监委对职务违法犯罪类案件的调查措施,所以讯问和询问笔录只能是监委“单头”。纪委“单头”和纪委监委“双头”谈话笔录不应作为涉嫌职务犯罪类案件立案后移送起诉的证据使用,但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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