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村民会议通过的《产权改革方案》,认为崔某不能享有村集体土地股权。崔某不服,提起民事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202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崔某起诉要求撤销《产权改革方案》,确认其享有村集体土地股权。崔某所诉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老践说法:1.很多网友看到这个裁定很是不解,怎么有的法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有的又不是呢,怎么会这样?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工不同,若是撤销《产权改革方案》,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若是受理之后,需要依法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作为原告,《产权改革方案》如果侵害的村民有上百人或者上千人,那么民事诉讼原告较多,不利于法院民事庭审理。同样,如果是撤销村民会议决定、村规民约等,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也不会受理。行政诉讼面对的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决定往往影响较大,面对的群众较多,故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当事人若是坚持走民事诉讼,应变更诉讼请求。法院的认定也是撤销《产权改革方案》这个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若是将请求变更为:要求某村将崔某享有村集体土地股权从0股变更为1股。这个是单个事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不需要追加共同必要的当事人,民事诉讼则会受理。同理:要求某村给予原告土地补偿款十万元,这一请求,也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3. 当事人也可走行政诉讼。用中国邮政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会议的《产权改革方案》,然后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县区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就是行政诉讼的救济路径。
4. 法律规定侵害村民权益可以向法院起诉,而是在多部法律之中都有规定。若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若是法院认为某个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对于裁判文书应认真研读,从反面思考。
5. 公平正义总会到来的,坚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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