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第2条第二款对种子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根据《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第51号令),“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材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饲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种子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