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在异地就医须事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急诊患者在外地发病需及时到医院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后三天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电话申报备案), 其医药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
2、出院后1个月内,凭户口簿、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有所住医院医保部门签署的身份核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居民医保证(卡)、医药费发票及明细清单、出院证、异地居住证明或暂住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1)异地医保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2)本市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3)拿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到本市、区社保处(医保处)异地就医审批备案;
(4)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发票原件;
(5)机打的费用清单原件;
(6)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医院盖章有效)1份;
(7)身份证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