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b-1是一种基金费用,取名自1980年通过Investment Company Act Amendment第12b-1条款。其本质是一种销售服务费,基金公司通过此费用为基金销售和营销活动筹集资金。
一般来说,12b-1费用是一个年度费用,可以用于支付营销和销售活动的各种费用,例如广告侣、灯箱、邮寄以及与代理团队有关的运营开支等。通常会在产品测算和计算净值时一并披露。
根据13F-1条例的规定,12b-1费用分为两类:
基金公司的使用目的将决定12b-1费用的分类。
基金公司通常会设定12b-1费用限额,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通常在0.75%至1.00%之间。基金公司可能会初期设定12b-1费用,但是如果该费用不足以支付销售和营销等方面的开销,则可能再次为该费用设定比例并开始使用。
12b-1费用的优点是支持基金销售和营销的开支,从而使更多的投资者得到了基金公司的支持和认可。一些独立的投资公司一般推荐基金公司采用更低的销售费用,以便在未来的资产中获得更高的回报,同时降低了基金的管理成本。
12b-1费用的缺点是可能对基金的表现产生不利影响,因为该费用会减少投资人的资本,因此也会减少资本的投资回报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