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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契

佃契亦称"佃约"、"租契"、"租约"、"租帖"、"租来自票"、"租字"、"租质艺苦田票"、"揽地契"、"揽书"、"讨耕字"等。佃农耕种地主土地的凭证。格句己析顶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出现于唐代。随着历史的前进,口头契约减少,书面契约增多。内容一般包括土地类别、面积、地点 (四至),庄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租佃期限,押租额,地租种类、数额与规格否燃误劳既游,交租方式和期限,其他附带条件、注意事项和中人责任。通常只规定佃农对地主的义务,由佃农在月单方面立契,并交由地主收执,起着约束佃农、强制其履行封建义识派理务的作用。部分永佃契约列有约束地主的某些条款,并一式两份,由地主、佃农分别收执。

  • 中文名称 佃契
  • 拼音 diàn qì
  • 词性 名词
  • 结构 偏正式合成词

  常用义为来自租用土地耕种的契约 。

  也指租约

  我国有些地方房区排已宪屋出租的合同也叫佃契,其格式与房屋出租合同基本相同。

  江汉平原有这样的民俗:自家的房屋不得有外人在家里夫妻同居,初急裂包括女儿女婿。实际生活中如果客居时间较长的话就多有不便,为解决这一问题,主人可将家里某一固定的房间以出佃的形式,立下佃契缴纳一定的房租,其中必需有一条为可以夫妻同居,因为出租房屋为商业关系,不受民俗限制,所以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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