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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发表(同时或者先后发表)。

  • 中文名称 一稿多投
  • 介绍 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发表
  • 著作权法 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遵循 自愿公平原则

一稿多投的福车义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作者在规定之日内是不得一稿多投的。

产生的原因

  法律无明文禁止一稿多投

  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关于例如"对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这让笔者不明白,既然录用了人家的作品几已经证明了该作品符合出版和报道宗旨,并以发表的方式肯定了作品的优劣,即接受了来自作者关于发表的授权,就应该给予稿酬。实际这种声明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是要质疑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其中还特别强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360百科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往其意简花已争实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此声明只是一种行规,违反了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法律原衣引规念第钟则上认识这一问题,我认为,既然出版儿减督必阶按住例左袁机构有权利对一些好的作品多次反复再版,作者自己就更应该有权一稿多投。甚至还可以反过来,只有在法律肯定作者有权一稿多投的前提下,才能赋予出版机构再版的权利。

  编辑期普遍较长,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多数报刊包括某些网站都规定:来稿一律不退,愈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刻事查夫间就事务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不能及时收到编辑的确认信件也是导致一稿多投的重要原因。学术论文并没有很强的时效性,一篇稿件上半年可以发,下半年也关介红只题可以发,但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如杂文、评论)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别说三个月就是拖三天,恐怕也会成龙能仍量若宽只路药增为明日黄花。作者的心血也因为"过期"而作废。所以,无奈一续老二普江般配之下,大多数作者被迫选择一稿多投,不是故意想多挣些稿费,而仅仅是希望把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件希帝载星跑类呢究水张发表出来而已。

  学术评议制度和渗透在学术界的不良风气

  示知亲穿晶转息皇决专相信包括各编辑人员在内判别吧观改深望些开使的"文人",都有过面临晋升职称、教授、拿学位等要发文章的经历。以教育界为例,研究生博士生的顺利了大敌烧川阳灯久燃品读毕业,其中一个主要不主底掉继初复力应格文的条件就是论文的发表。试想,中国的博士三年毕业的大有人在(至少四年基本上都可以毕业),手头没有6、7篇文章不能毕业。屈指可数的几家省级、施延果信国家级刊物成了文人委确村一教品争夺的战地。在这种制度下,一稿多投既然可以极大的提高论文产出,又怎么能不受学生老师们的"厚爱"呢?

  另外,由此产生的学术腐败同样逼迫着多数作者一稿多投京文实八厚岁岩音剂片叫。许多教授导师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学术圈子",也大都担着某某杂志报刊的主编、编委,发文章毫无障台于碍。那么,对于大部分没有"硬关系"的导师、学生,就不得不选择一稿多投这个终南捷径,希望"大面积播种,总有一个地方开花"。坏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更坏,也会使好人变坏,打击个别人学权低误生的学术腐败,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建立健全一个好的学术监督和评议制度。

  编辑及媒体的不负责任

  首先,对于一篇好的作品,媒体之间会频繁转载,而极少会主动付费给作者。出版社拥有无数次的使用权,而相反的作者只有一次,面对"不能一稿多投"的行规,作者的权利又在哪里?难道就在于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全国乃至全世界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事实,然后再到法院去索赔?孤身一人的作者面对众多的出版机构显得苍白无力。与其被多家报刊转载而得不到权益保障,到不如自己一开始就一稿多投,这无疑是很多作者一致的想法。所以,要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上,除了一味的谴责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体同样应该自律。在刊登和转载文章时,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权益,及时主动的给予联系和付款。

  第二,作为报刊、杂志的编辑,如果无法防止作者一稿多投,那至少可以防止一稿多发。一篇稿件的出笼,往往要经过好几个编辑的手,只要每个人都经常关注和浏览别家报刊的文章,防止一稿多发就不是难事。况且,也有益于取长补短,提高自身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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