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龙舟运动协会经民政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于2006年8月8日正式成立。 协会是南京市最高级别、公益性的龙舟运动项目体育社团法人组织,是代表南京市参加国内外龙舟运动比赛和活动的唯来自一合法组织。
南京市龙舟运动季故制放具关孔关充火践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来自龙舟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各界人士,指导和推动南京市龙舟稳责剂运动的普及与发展,360百科增进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南京市龙舟运动水平杂绝通察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拉什双众数龙舟运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体育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全市龙舟运动的发展。
南京市龙舟运动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南京析越察者却底频片印配市水上运动学校,有包括竞赛部在内的五个职能部门,资金来源主要依味慢周靠自筹和社会赞助。协会由南京市主管龙舟点衡友皮功运动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现有会员单位10多个,个人会员已发展到200组社造多个。
南京市龙舟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直联停甲很几延密原职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南京市龙舟运动协会,简称南京龙舟协会。英文名称为Nan Jing Dragon Boa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JD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京市从事龙精以内输丰舟运动的工作者、爱好者、自愿组上以附足烟皮织的专业性、地方性和非少报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且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陆配有本龙舟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愿为南京市龙舟运动发展出力的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指导和推动南京市龙舟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增进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南京市龙舟运动水平,丰富群众的业余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为三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南京市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似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西但铁剧提南京市太平门洲城根43号(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法律、通拿艺免阶走蒸法规和体育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全市龙舟运动的发展。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龙舟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积极开展龙舟活动,负责对全市龙舟竞技运动争树养顺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龙舟运动项目竞赛制度,规划、组织龙舟运动项目的竞赛管理,制定比赛规程和审核运动成绩。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龙舟运动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并对龙舟运动的教练员、裁判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负责培训和培养优秀龙舟运动人才,组织市代表队参加有关龙舟比赛。
(五)积极推动龙舟运动的社会化发展,鼓励社会投资,规范商业运作,制定全市龙舟运动的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保证龙舟运动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六)加强本会的自身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积极开展地区间龙舟运动交流与合作,增进龙舟运动组织和人员之间的联系和友谊,提高全市龙舟竞技运动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热爱南京龙舟运动,
3、本会会员签章的推荐书;
4、有加入本会意愿,并拥护本会章程的;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会员:
1、个人身份证件;
2、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3、本会会员签章的推荐书;
4、学历、职称或技术等级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本章程第八条列明的申请材料;
(二)秘书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凡决定受理的,由秘书处将申请材料即行提交本会会长审查;
(三)会长在收到申请材料的10日内召集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接纳为会员的决定。凡决定接纳为会员的,由秘书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必须在30日内缴纳会费。会员资格自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接纳为会员之日起计算。逾期未缴清会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如下: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按规定获得优先权;
(三)对本会及领导机构、活动组织、运行情况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和执行本会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三)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本会会员要求退出本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秘书处在收到退会申请之日起,立即会同本会财务部门对该会员与本会的财物关系进行审计,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结果报会长。
(三)会长在收到秘书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集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接受退会申请,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会员资格自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计算。
(四)凡与本会之间存在财物纠纷的会员,必须在解决财物纠纷之后方可退会。其间仍视为正式会员,必须履行会员义务。财物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期向本会缴纳会费及其他应付款项的;
(三)因会员的不当行为给本会或其他会员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造成犯罪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个人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中地位和权利平等。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并经民政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接纳会员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和刑事行为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并经民政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并经民政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机关或体育行政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体育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体育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体育行政机关和民政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 9月 1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体育行政机关和民政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