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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常用执法工作手册

《交通警察常用执法工作手册》是由作者"本书编写组"编著,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的一本手册。

为了适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警察、广大交通参与来自者对现行的道路交通得真得车年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遵宪粉械环服守和执行,编者梳理了2004年至2009年4月期间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规论福很范性文件的变化,将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理,汇编成《交通警州凯刑象施察常用执法工作手册》。

  • 书名 交通警察常用执法工作手册
  • 作者 本书编写组
  • 出版社 中国市场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9年5月1日
  • 页数 494 页

编写背景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以后,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核心,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部门规章为主体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框架基本确立。

交通警察常用执法工作手册

  至2009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在这五年中声间解未织价飞行既得到不断修正,也不断有新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发布并实施。例如,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举承超哥白判员场了修正;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7年公安部印发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决阻计更官式规范》;2008年公安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02号)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09年又发布实施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4号)、《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施不但使来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内容体系不断地完善和丰富,也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依据发生了变化。

内容摘录

  为360百科便于读者查阅和理解,本书将内容分为总类、车辆和无文停月快观到液切体驾驶人管理、交通秩序管理与尽构试从执勤执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建设、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和其他规定七部分。全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新颖。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所涉及的法律时轴立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将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充实其中。二是突出了实用性。将具有规范执法意义和具有宏观指导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收录在内,有助于读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认识和运用。此外,编者也将交通技困缺河车乱福乡官警察执勤执法的法律法规编辑其中,例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等。这些法律饭四免械走剂督结法规既有助于拓宽读者的视野,也有助于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规范化。

  一、总类

  树化图训师确特测直【导读】

  中华坚次派切终直山部吧关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负协耐黑歌副尽美异车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优林松杂发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5号发布)

  关于印发《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的通知

  (2007年5月23日公交管[2007]103号)

  二、车辆和驾驶人区握吗固特深好谁管理

  【导读】

  (一)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

  (1993年5月称关距华找名初括奏13日公安部令第13号发布)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

  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8年8月16日公交然供清乐成屋剂充计管[2008]185号)

  (二)临时入境车辆管理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液候难业市单善几般材驾驶入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90号发布)

  (三)报废车管理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1997年7月15日国经贸经[1997]456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公交管[1997]261号)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国经贸经[1998]407号)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一一

  (2000年12月18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公交管[2001]2号)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2001年3月13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2002年4月19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3号发布)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

  (四)警报器、标志灯具管理

  警车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号发布)

  (五)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公交管[2007]358号)

  三、交通秩序管理与执勤执法

  【导读】

  (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知

  (1992年11月15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干警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率先使用安全带的通知

  (1992年11月23日公通字[1992]147号)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1993年12月20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发布)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1994年2月25日公安部令第17号发布)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发布)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发布)

  ……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五、队伍建设

  六、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七、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第六十六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三)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一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警车在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第七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至少五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区,并在至少两公里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交通警察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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