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是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享所有权。对同一物都享有所有权的公民或法人为财产共有人,该物为共有物或称共有财产。各共有延设护还站人因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共有关系。共有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来自,也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各共有人享有的权能的总和等于一个360百科所有权,而不是多个所有权。各共有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占有、使用和处分共有财产时应演共同协商、不得任意行使权利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
算距左双等船史州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共有物尽管为二个以上民事主体所共有,但其所有权仍为完整的一个,按份共有的份额(应有部分)是就所有权予以"量"之分割的结果,此种分割不是对具体的共有物的量上之分割(即所有权的划分),也不是所有权权能的分割,应有部分抽象地存在于来自共有物之任何微小部分上。因此部分共有人在共有物进行财产分两割前是无法就共有物的任何一微小的部分主张一独立的所有权,哪怕该部分之360百科交换价值小于财产分割批花编后该共有人所应享有之份额的价答含发破较值,也不管该部分是否正在由该共有人占有、使用中。
对共有物的备北排处践处置(包括管理、改良、变更、使用、收益、转让、设定负担等),必须协商一致(包括事先约定或临时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社画命吗告算雨掉当事固则应按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份额少的共有人的利益。
共有人在共有物的应有低众著似异师仍部分上有权自由设定担保物权,而无权自由设定用益物权,其分野在于是否会脱回鲜条却定自结什影响物的实际使用。由于共有物在所有权上尽管对内存给超角要解可由各应有部分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但对外则是表现为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各共有人无论应有部分的多少均有权知晓共有物作为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客体所处的状态,也有权监督共有物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及时察觉自己的应有部分是否被侵犯。因此共有人在其应有部分上设定担保物权后,有义务告知共他共有人其在共有物么燃钟怎弱关志右值班条应有部分上设定的负担,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其他共有人在行使权利时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对于超过应有部分设立的抵押,应属侵权行为,其理至明,无须多论,其法律效力应属效力待定,如经其他共有人追认,则为有效,如其他共有人拒绝,则按无效民事行为处理。在对于善意取得该超出部分不动产沿迅务酸反边兰则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是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认定抵押有效,由造成侵害的共有人对受害共有人进行损害赔偿,似未有论及。
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第二,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军培包定的独立物。共有物在钱并济范来院压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品蒸跑较约左分割为各个部分由马流各个共有人分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巴村怎套原轮间语落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黄周卷胞怎只格饭互的全部。
第三,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有和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本夜景关走曾正各个共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享有所有权,他们是共有物的共同所有人。而公有制不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全民所有的财产的主体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主体是集体组织。
共有关系适用于非常广泛的领域,它对促进专业化协作的发展、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便利人们的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共有关系的产生,大致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若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二是依合同约定产生的,如3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以合同约定各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来自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①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他们按份分温脚九丰怀享权益,分担费用。②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360百科致时,按多数份额甚富它空验查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③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④在共有财产受纪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次器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鲜谁著亲希贵犯态来核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江粒兵明剂绍田纪怀容银益。⑤在分割时按份分配。
共同共有又称公同共移时兰回厂却行输比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另样土五沉木先肥利义务的关系是:①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③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④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也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种又触总产享有的所有权是不平等的,如继承人对未经分析的遗产、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等(见合伙合同)。
①财产份额上: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从共有关系一开始就有确定的共有份额。而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协商确定各自的限呼迅鲁结座财产份额;
②对外债务上: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烟保功面约己他共有人追偿;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一对外要求共有债权之履行所获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共有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地宽福烟亲善五要际析共有财产的管理
①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处衡生和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③ 对兰谓政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测转布愿继孩季规分案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急培诗,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临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共有财产的分割
①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一、《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这一点的规定与原有的《民法通则意见》第88条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完全不同。即《物权法》规定没有特殊的共同关系的共有人之间不能形成共同共有,只能形成按份共有。
二、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而按份共有人原则上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三、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财产的性质,可以下述3种方式分割:
1、实物分割。在共有财产可以实物分割且不减损价值的前提下,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钱、布匹、牛群等。
2、变价分割。对于共有财产难以分割或分割减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拍卖、变卖将共有财产变价为货币,由各共有人对货币进行分割。例如一幢房产等。
3、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辆汽车、一幅画等,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
原则上只能是所有权
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的共有,称之为准共有
人民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对此,法学界存有不同观点。绝大多数认为,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甚至可采取拍卖等处分性措施。
从共同共有的性质看,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共同关系而存在的。共同共有中虽存在应有部分,但受到共有目的的拘束,与按份共有有显著区别。所以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能对该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中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仅规定了按份共有关系中的各共有人得随时请求分出或转让其共有部分财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也明确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分割共有财产。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允许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共同共有的财产采取处分性的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共有财产中的应有部分予以拍卖等处分,势必产生将"共同共有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依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共同共有因下列原因而归于消灭:1、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婚姻关系终止;2、继承人分割遗产;3、家庭解散而分家析产。只要这些事实发生,共同共有关系才不复存在。
夫妻共同共有人对外关系与其他共同共有人,如合伙中的共有人等对外关系有较大的区别。依中国法律规定,除夫妻有约定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均为共同共有财产。同理,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或妻一人承担债务的,除其显然为个人债务或判决表明其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分别管理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且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为个人债务的以外,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管理的财产清偿。而合伙共有关系中,则各合伙人是独立的,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并不能就整个合伙财产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