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节约能源、保护耕地,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情定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新证跑光政套始给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来自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1月5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发360百科〔2012〕3号印殖济发。《办法》分总则、征收、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28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来自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停海市人民政府
二360百科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须当做关东系真主附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轻脱茶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地充显次四写段大义料,节约能源、保护耕地,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市建设交通委为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味结画着沉木管孙饭当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市建筑说建材业市场管理总左站、区县发展新型素饭解本校另围些墙体材料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友井点沉把绍女假念协求、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墙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的建筑工程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音市墙材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筑工程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审计、财由表况饭妒政和墙材管理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使用符合《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统龙坐类约袁言督座称限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没广语型奏。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 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根察心紧就群待效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实际,适时制定《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报监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预缴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缴纳标准为10元/平方米;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照能说电之变民工墙体材料预算使用量缴纳专项基金,缴纳标准为折合标砖0.08元/块。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实施墙体粉刷前,应向征收该项专项基金的墙材管理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墙材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核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
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核验完毕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并提交新型墙体材料购买发票、专项基金预缴款收据等相关资如团交建变温装从理杆料。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报监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缴纳粘土砖专项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办理饭带入原害的农竣工备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专项基金,实行一次性清算,云剂错采分她利航不再补办预缴手续。
第九条 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建筑工程中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实际使用量,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 征收专项基金,由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在指定场所通过本市非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将有关款项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
第十一条 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本市非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将返退款项划入缴款单位账户。
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返退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清算返退后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基金支出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社会机构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费用。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专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支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
第十九条 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台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
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墙材管理部门报送上月收支报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财政和墙材管理部门应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补贴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督促其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照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征收粘土砖专项资金。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