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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报纸行业协会

(简称上海市报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NEWSPAPER TRADE ASSOCIATION,成立于1994年,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来自行办法》 精神组建,为上海市公开发行、有统一刊号的报社以及从事报业研究的科研、语做导著沿教学和其它有报业经营业务的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 中文名称 上海市报纸行业协会
  • 外文名称 SHANGHAINEWSPAPERTRADEASSOCIATION
  • 简称 上海市报业协会
  • 缩写 SNTA

   

  限景查称白兵宜殖频积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上海市报纸行业协会(简称上海市报业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NEWSPAPERTRADE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NTA

  第二条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精神组建,为上海市公开发行、有统一刊号的报社以及从事报业研究的科研、教学和其它有报业经营业务的相关单位自年装初儿坐感己差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来自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发挥本协会在报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行己气让磁顺核该历用,努力成为会员单位与政府、会员单位与社360百科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加强与报业相关行业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协作,维护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控本减获距季年双雨降病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报业经济技术针宜进步,为会员单位竭诚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本协会活动地域和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关于报业经营管理(广告、发行、印刷、财务、经营等)的有关方针、政便损策,促进会员单位提高杂卷找优团做义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壮大和发展报业经济;

  (二)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信息发布、公信证明、价格协调工作;

  (三)组织报业经营管理培训,提供咨询服务、报纸推介活动;

  (四)维护会员单位权益,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调查和谈判,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五)制定本行业经营管理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

  厂建率界形飞方仍林倒(六)交流推广本行业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和研究成果;

  (七)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要可华坏误调义位与其它行业经营管理者及社会组榆键辨织温突位频章元田补下控离之间的关系,协调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宜,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上海与兄弟省(市、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国外同行之间的友好交往、学术交流、经济合作;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本行业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及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服务。

  (十)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细商了今染乐者逐最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单位,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温按让伟卫调尽权士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统计、行业培训、行业咨询、行业协调以及开年素图弦展有益于行业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肯请拘照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协会然们地物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协会所属的经济实体不与本行业报业集团、报社争利;

  (四)本协会誉泪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会员

  九条本协会赠婆杠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太跑例边乱书连各得本市营业执照、具有统一刊号、公开发行,以及具有法人资格或责任主体的单位;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本协会为其正当权益进行维权活动;

  (五)享有对本糠照拘悼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少乘雅酷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履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

  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您匪阿罢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理事名额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选举超过半数以上方能有效。理事会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推选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五)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六)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是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按市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分配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理事是会员单位的代表,履行工作职责,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所在单位书面提出新的人选,并按程序办理手续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团体的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经济实体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同意。

  第三十七条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10日第3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会员大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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