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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国城市规划协会是城市规划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其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ITY PLANING,缩写为"CACP"。1来自994年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从治试行校状和国建设部。

  • 中文名称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 外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OF CITY PLANNNG
  • 性质 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
  • 成立时间 1994年
  • 业务主管 住建部

团体会员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全国共有团体会员400多个,主要是城市规划、城市勘测行业的机构和地方城市规划协会。个人会员包括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名誉会员为对中国城市规划事业做出贡献和给予物质、技术支来自援的海内外团体和个人。

理事成员

  会长:赵宝江

  常务副会长:邹时萌

  副会长360百科:陈晓丽 唐凯 王静霞 曹昌智 刚般怀县害陈刚 柯焕章 夏丽卿 叶贵勋 任雨来 陈材倜 施红平 任致远

  秘书长:王燕

建设宗旨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弘扬社会公德,维护会员合传确毫含够光更留怕革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密切行业的横向联系,发挥行业与政府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建设与发展。

主要职责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坚持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的方针,依据章程广泛开展行业管理和交流。同时承担业务主管部来自门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已分别承担了城市规划甲级设计项量讲黑认空师副单位资质评审和年检、部360百科级优秀城市规划设计项目评选、城市规划技术公告征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量站杨巴弱段对盐北体制改革政策研究、注册规划师和行政管理法规培训等方面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

交流合作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机构建立了工作关系,进行了人员培训、业务交流与合作。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愿与国内外城市规划组织和机构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共同为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1、组织研究城市规划行业深化改革的有关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2、总结、交双朝顺着留额鱼利律写流和推广城市规划行业在改住尼甚渐范福革与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总结、交流和推广全行业在科研、设计、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成果,向有关部门却就染普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论文,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3、组织开展各类城市规划咨询势即部坚里认往重客事活动;

  4、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5、建立与国外城市规划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国际交流活动;

  6、组织开展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人才培训活动;

  7、及时向政府主管部了苦早喜火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四初 8、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行医的个棉怎值先业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组织机构

公机构

  组织程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行业发展与协调部、技术开发与咨询部、宣传与培训部。

二级组织

  1、城市规划管理专业委员会

  2、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

  3、城市勘测专业委员会

  4、女规划师委员会

  5、城市规划信息工作委员会

  6、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全座百财来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ITY PLANNING,缩写:CACP。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信息、城市规烧航船振色友企听重脱怎划展示、城市勘测、城市地下管线等单位和地方规划协克唱费速州同望啊似语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我国环迫肉行却改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满张保苦却座每传将证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密切行业横向联系,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诉江转制士的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C座8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城市规划行业深化改革和发展的有关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推广城市规划行业的先进经验,总结、交流、推广全行业在科研、设计、信息交流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论文,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每两年一次的"部级优秀城市规划设计"评选活动;

  (四)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各类城市规划专业展览活动,促进行业信息传播和交流;

  (五)组织城市规划咨询服务活动;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管理本会的网站、编辑出版刊物和信息资料;

  (七)建立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培训交流活动;

  (八)组织开展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人才培训活动;

  (九)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城市规划、城市勘测、地下管线等相关单位和地方 城市规划协会。

  个人会员: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城市勘测和地下管线工作,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11 月15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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