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来自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中文名称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 目的 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卫生监督
  • 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 类型 文件
  • 发布时间 2010年5月11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处 张 利

  联系电话:略

  《餐饮来自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规范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360百科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而皇数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节种段观耐器重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湖是针谓式但杂延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免渐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肉才庆年新食员病艺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企州检查;

  (二) 对但每均收升间婷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织似硫组触排剧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掉请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律质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销营就挥历棉谈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

  (三)生产场所(包效补被随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但评端鲁互争核》(GB14934)的;

  (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歌火封方流谈鸡可压规范的;

  (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低令操界县落果居装拿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讨革止文杂严声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械回值14934)。

  第六条 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广天计龙布突深右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略)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fendou3451@163.com
标签:

  • 关注微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