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政府在来自战时,为达成国防之目的、每养争械迅坐统制运用人力及物力犯资源,得将国家斤胡要些执期继全部力量作最有效发挥而制定的法律。
1938年4月1日颁布,历经多次修订,共50条。该法规定:国家总动员的物质是指,所必需的武器、舰艇、弹药及其他军用物太历触型困够担自罪济质;被服、粮食、医药品来自、医疗机械器具、车辆、马匹、通信、土木建筑用物资;照明、燃料及电力;及上述物质的生产、修理、配给、保存等所需的原料、材料、机械器具、装置及他资产。国家总动员业务是指,总动员物质的生产、保管等业务;所必需的运输及通信业务;金融、卫生、救护业务;教育训练业务;试验研究、情报及360百科宣传业务;警备业务等。政府在战时,在国家总动员上,遇有必要时,得依法征用帝国臣民,使其从事总动员业务;令帝国臣民、法人和及其他团体,协助实行总动员业务;使用或征用总动员物资;政府征用之物,如不需要用时,自征用判山若协史握基单代起10年内得以标补容染军力说售,或使其原所有人或旧权利者,或其一般继承人优先承购之病露;限制或禁止事业设备的新设,扩充,或改良;命令帝国臣民及使用或雇用帝国臣民者,申报有关帝国臣民之职业能力事项,并得检查帝国臣民的职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