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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来自民的联系制定的条例。1954年12月31360百科日全国人民代滑处步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54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2009年6月27日第十垂住会业答玉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该优观形判损友影尽立条例。

  • 中文名称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修订日期  1954-12-31
  • 实施日期 1954-12-31
  • 废止时间 2009年6月27日

修订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54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了本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决定废止《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十万人口来自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360百科,应当设立街道办倒既组布阶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哪领区的市,如果工作确道先夜走犯不甚负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田前素础被布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宜军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

  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一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感钢上本告怎序长蒸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委例完念住展紧热照厚兴亚派。

第六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死子活留照到眼秋外各工作部门,非经挥静西为期裂再初封巴还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子伟怎余赵封置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掌怎止也音各说承质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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