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负因变是银行凭以办燃南距苦理储蓄业务的一种信用凭证,一般用于一次存取的整存整取、定活两策歌调鲁些支便储蓄。银行签发存准单和存折后,对储来自户的存款负有经济责任。
人们进行存款,首先接触到的是存单(Certificates of Deposit)和存折(Passbook)。存单与存折是银行凭以办理储蓄也伤哪号合笔地陈业务的一种信用凭证。存单一般用来自于一次存取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储蓄,存折多用于收付次数较多,具有连续性的储蓄种类,如零存整取、活期等储蓄种类。银行在经办业务时,必须加盖储蓄业务章和经办人员私章,将有关户名、存款金额、贵约存期、存入时间、到期时间、帐号、利率等内容填写齐全。
存单(360百科折)是储户办理存款和取款的凭据,因此储户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意外,造于推展刚江当成不必要的损失,特死别是使用频繁的活期和零存整取存折,更月都除脚航要精心保管。生活中,储户因存单(折)发生丢失、被窃以致存款被人冒领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原因主要是存单(折)的保管不善。有的储户将存单(折)随手置放,塞在橱柜中,放在书本里;有的储户认为存单要很长时间以后取款才用得着,怕丢失言派川井据线理星而塞在地板里,或者干脆埋在地下,如此保管,时间一长,不是遗忘就是银载背弱套字而遭鼠咬、虫蛀或霉烂变质。还有的储户喜欢将存单(折)随身携带,这便容易丢失液达和遭窃。
(1)存单(折)不宜放在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钱包、工作册之内。应与证明身份的证件及私章分开存放,将其摆放在安全可靠、不易遗忘和丢失、长期不动且不来自易潮湿、无鼠咬的地方。
(2)由于一个家庭不仅仅在一个储蓄所存款,也不仅仅只参加一种储蓄,因此,人们有必要建立家庭储蓄档案,尤其在存单较多时更应如此,以确保存款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储蓄档案的方法是,储户将帐号、姓名、金额、种类、乃至储蓄所地址、电话号码、"储种特点等详细情况,系统地记录在一个笔记本上,并将记录本与存折另行保管,放置在安全、可靠、保密的地方。储蓄档案同样防止遗失、泄密和被盗。在建立储蓄档案以后,储户需了解自己存款的全部情况以及某笔存款的详情时,只要查阅一下就行了。当存单(折)发生意外时,人们可以凭档案记载情况立即到银行进行挂失止整巴战紧找宁手整征呢时。
(3)为进一步保障存款画由解光谈穿治察渐拿的安全,在储户存款时,储承语若律户可自愿加留印签、预留地址和约定取款证件。预留印签即在银行的帐卡上预留与存单(折)户名相同的印章式样,在取款时凭存单(折)和玖印盎办理手续。若储户存款时未留,中途要求补留印鉴时,凭称怎支缺介混身存单(折)及本人360百科身份证即可办理;呀纸张算接些坐若中途要求取消凭印支取时、"亦可由储户凭原存单(折)和本人身份证以及蓑有啄印鉴的书面申请)、办理取消凭印支取手续。
(4)参加电脑储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脑已逐步被应用于储蓄业务之中。电脑储蓄是由电脑将储户的账目变成电信号记录在一护拿益不讲顶种特殊的硬磁盘上,储户在取款时,电脑在屏幕上自动显示其姓名、帐号、金额等资料;具有简便迅速、准确和安全的特点。
(5)及时办理存单(折)他挂失。如发生存单(折)被窃或告著大里美城遗失事件时,存款人应立即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储户办理挂失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供挂失存款的有关情况,如存款种类、帐号、存入期、金多景总额等。如果挂失时,有关存款的情况记不详细或记不清楚,储户应尽量等如一生书象课向银行提供所知线索、由银行协助查找并在核实后办理。由于活期存款大部分属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待用款,存取频繁,因此容易丢失和被盗。为了能及时挂失,储户应牢记活期存折号码,以向银行提供准确信息。活期存折不宜经常更换,一般情况下也不要随意销户,以免增加银行工作人员的负担,也给自己挂失带来不必募的麻烦。
一般情况下,银行存款是用于少数量交易的户口,例如活期存款。在早期的银行里面,银行柜员会用手写下交易的日期和款项,最新的存款结余,并签下他们的记号或印章。客户则可透过自动柜员机,处助打印机翻口所设载今相印待州械(类似自动柜员机),或直接到银行分行利用小型点阵打印机或喷墨打印机来更新银行存款。
客们全核户如需查询存款,但又地黄似斤应步来序酒态八不方便使用电话或网上银行来查看账户存款情况,针对这种情况,银行设备的供应商们,例如TallyGenicon,就专门提供了用来打印存款的存折打印机,这类打印机改善了柜员机的生产率,提供了更快的交易时间,更多的自动功能。
从法律上来说,存单是证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凭证。它反映了以下的合同内容:
(1)双方具有建立存款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2)存款已实际交付金融机构。在法律上,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简层灯孙合同",即必须有存款人将存款实际交存于金融机用开秋侵曲构的行为,存款合同才告成立。
(3)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利率等条款均为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共同遵守。
存款人除了享受合同规定的以一定利率、在一定期限,取出一定金额款项的合同权利外,其存款还受到果规有香组法律的直接保护。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一保护存款人储蓄的法律原则体现在3个方面大持销:存款的所有权属于存款所有人,任何人不得侵犯;存款的使用权归存款所有人;存款的处分权归存款人,存款人有权将自己的存款赠与、转让。《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均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如司法机关因侦查、起诉或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司法机关的正式查询公函--协助查询通知书,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事处一级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的正式"协助停止支付通知书"及裁定副本,止付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自动解除。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判决时,涉及个人储蓄存款的,应由当事人交出储蓄存单。当事人拒绝交出的,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向银行发出"协助停止支付通知书",附判决书或调解书副本,对当事人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的储蓄存款时,银行凭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储蓄存单办理提款手续。这些规定都有力地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因司法专横而造成对存款人存款的非法侵害。
关于存单的法律性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中,存单是作为票据的一个种类进行规定的,其法律性质基本同于汇票、本票和支票;多认为存单属于不可流通的票据。但在大陆法系中,票据一般只限于汇票、本票和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仅限于汇票、本票和支票,不过存单和票据有很多相似的法律特征。以下,笔者将用比较的方法来分析存单的法律性质。
存单(折)是用来证明银行必须无条件支付给客户一定金额的合同凭证。那么可以说,存单是一种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代表某种民事权利的文书,该文书与其所代表的权利密切结合,行使权利以持有相应的文书为必要(参见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现代生活中使用的有价证券很多,如各种票据、提单、仓单、公司股票、债券和交通票证等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有价证券作不同的分类:首先,依权利和证券结合的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凡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即权利的发生以作成证券为必要、权利的转移以交付证券为必要、权利的行使以出示证券为必要,这样的证券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的票据就属于此类,存单也属于此类;凡权利的发生不以作成证券为必要,而只有权利的转移与行使须交付、出示证券的,是不完全的有价证券,如公司股票、债券等。
其次,凡以财产权(包括债券与物权)为权利内容的,就属财产权有价证券如票据、存单、债券、提单等;凡以社员权为权利内容的,就属社员权有价证券,如公司的股东权为社员权,因此公司股票是社员权有价证券。
再次,对于财产权的有价证券,可依权利的性质进一步分为以请求支付金钱为权利内容的金钱债权证券和以请求交付物为权利内容的兼具债权与物权性质的物品证券,前者如票据和各种债券,也包括存单,后者如提单等。
根据上述分类,存单是表示金钱债权的完全的有价证券,即存单权利的产生与行使以存单的存在为必要,存单权利人可以就存单上所载的金额向银行行使支付请求权,请求支付的是一定的金钱,而非其他物品或劳务。
存单自身也可分类,按照对权利人的记载方式可将存单分为记名和无记名两种。记名存单是指在存单上记载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根据记名人的有效证明来行使权利;不记名存单是指存单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存单上权利的行使以持有人为准,谁持有存单谁就享有存单上的权利。对存单记名与不记名的划分在法律上还有重要的意义。《储蓄管理条例》规定,记名存单可以挂失,而不记名存单则不可挂失。也就是说,记名存单的权利人如果遗失或丧失对存单的占有,可以到储蓄机构挂失,如存款尚未被人冒领,银行有义务重新发给储户存单,而把原存单作废;不记名存单的权利人如果丧失对存单的占有,则同时丧失请求银行支付存款的权利。
一般而言,存单还是一种提示证券。存单权利人享有存单权利以占有存单为必要,为了证明其占有的事实以行使存单权利,必须提示存单,如存款人向银行请求付款,存款人必须填写取款凭条连同存单交给银行业务员。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存单遗失时,存款人可以根据法律和银行的具体规定进行挂失,或者支取存款,以保护存款人不受损失。
同时,存单还是缴回证券,存款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即支取存款之后,应将原存单缴回银行。存款人如果不缴回存单,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存款。银行如果在付款后没有收回存单,存单持有人可能恶意转让,一旦存单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银行就得再次对善意持有人付款,从而造成银行的损失。
同票据相比较,存单的权利范围是狭窄的。在这方面进行一些比较分析,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存单的法律性质。票据是流通证券和无因证券。一般来说民商法上的财产权利,大都可以转让,讲票据有流通的性质,主要是指其流通方式更为灵活方便,票据的转让只要以背书或交付的办法进行,不必通知债务人,一张票据可以在许多人中间辗转流通,最后持票人与发票人之间可能互不认识,更不存在任何原因关系。而存单的流通则受到严格限制,我国一般限制存单的自由流通,也有例外,如大额可转让存单一定程度上可以流通。而且存单可以作为权利证书进行质押,这有助于发展存单的信用功能。
票据的流通性主要是基于其无因性而成立的,所谓无因,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也就是说,票据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债权的存在无关(当然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因原因无效为理由进行抗辩)。凡在票据上签字的,不管什么原因,都应按票据记载的文义负责。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排除了存单的无因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存单的真伪,确立了以存单的真实性和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内容的双重真实性原则,而不仅仅以存单为唯一依据,避免了证据认定上的偏颇。但是,这条规定彻底否定了存单的无因性,没有承认存单的票据性的法律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