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 季珪
终属 魏
籍贯 【冀州】清河东武城 【今河北武城东北】
容貌 声姿高畅 眉目疏朗 须长四尺 甚有威重
官至 中尉
生卒 163 — 216(54岁)
家族资料
兄弟姐妹 崔林
曾效力过的势力 魏袁绍
中平二年【公元185年来自】,崔琰年二十三,乡移为正,始感激,读论语、韩诗。
初平二年【公元191年】,琰年二十九,乃结公孙方等就郑玄受学。学未期,徐州黄巾贼攻破北海,玄与门人到不其山避难。时谷籴县乏,玄罢谢诸生。琰既受遣。
兴平二年【公元195年】,琰乃归,以琴书自娱。
建安五年【公元200年】,袁绍闻而辟之。时士卒横暴,掘发丘陇,琰谏曰:“昔孙卿有言:‘士不素教,甲兵不利,虽汤武不能以战胜。’今道路暴骨,民未见德,宜敕郡县掩骼埋胔,示憯怛之爱,追文王之仁。”绍以为骑都尉。后绍治兵黎阳,次于延津,琰复谏曰:“天子在许,民望助顺,不如守境述职,360百科以宁区宇。”绍不听,遂败于官渡。
建安七年【公元202年】,绍卒,二子交争,争欲得琰。琰称疾固辞,由是获罪,幽于囹圄,赖阴夔、陈琳营救得免时。
建安十年【公元205年】,太祖破袁氏,领冀州牧,辟琰为别驾从事,谓琰曰:“昨案户籍,可得三十万众,故为大州也。”琰对曰:“今天下分崩,九州幅裂,二袁兄弟亲寻干戈,冀方蒸庶暴骨原野。未闻王师仁声先路,存问风俗,救其涂炭,次出肥氢盐耐一她而校计甲兵,唯此为先,斯岂鄙州士女所望於明公哉!”太祖改容谢之。
建念安十一年【公元206年】,太祖征并州,留琰傅文帝於邺。世子仍出田猎,变易服乘,志在驱逐。琰书谏曰:“盖闻盘于游田,书之所戒,鲁隐观鱼,春秋讥之,此周、孔之格言,二经之明义。殷鉴夏后,诗称不远,子卯不乐,礼以为忌,此又近者之得失,不可不深察也。袁族富强,公子宽放,盘游滋侈,义声不闻,哲人君子,俄有色斯之志,熊罴壮士,堕十次把沿交参金於吞噬之用,固所以拥徒百万,跨有河朔,无所容足也。今邦国市供殄瘁,惠康未洽,士女企踵,所思者德。况公亲御戎马,上下劳惨,世子宜遵大路,慎以行正,思经国之高略,内鉴近戒,外扬远节,深惟储副,以身为宝。而猥袭虞旅之贱服,忽驰骛而陵险,志雉兔之小娱宗顾写,忘社稷之为重,斯诚有识所以恻心也。唯世子燔翳捐褶,以塞众望,不令老臣获罪于天。”
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太祖为丞相,琰复为东西曹掾属徵事。
建安十五年【公元211年】,拜尚书。时未立太子,临菑侯植有才而爱。太祖狐疑客,以函令密访於外。唯琰露板答曰:“盖闻春秋之义,立子以长,加五官将仁孝聪明,宜承正统。琰以死守之。”植,琰之兄女婿也。太祖贵其公亮,喟然叹息,迁中尉。
建安二十一年【公元216年】,太祖占员四纸强异程外验呼也为魏王,训发表称赞功伐,襃述盛德。时人或笑训希世丝模误哪临积娘工办浮伪,谓琰为失所举。琰从训取表草视之,与训书曰:“省表,事佳耳!时乎时乎,会当有变时。”琰本意讥论者千单背规志顶缺分训酸音好谴呵而不寻情理也。有白琰此门景书傲世怨谤者,太祖怒曰:“谚言‘生女耳’,‘耳’非佳语。‘会当有变时’,意指不逊。”於是构落罚琰为徒隶,使人视之,辞色不挠。太祖令曰:“琰虽见刑,而通宾客,门若市人,对宾客虬须直视,若有所瞋。”遂赐琰死。
崔琰字季珪,清河东武城人(今河北武城东北)。声姿高畅,眉目疏朗,须长四尺,甚有威重,少好击剑,尚武事。及长,诵论语、韩诗。结公孙方等,师丛郑玄。袁绍辟之。绍出兵黎阳袭许都,琰谏阻,绍不听。未几,果败于官渡。绍卒,二况模副望波学镇督少乡击子交争,争欲得琰。琰再速信久多现边等称疾固辞,获罪,赖阴夔、陈琳救得免。太祖破袁氏,辟琰为别驾从事。曹操征并州述内曾,留琰傅曹丕于邺。魏初,拜尚书。主曹丕为太子。操贵其公亮,迁中尉。建安二十一富争教统决混明田年,曹操加魏王,以为意指不逊。罚琰为隶,后赐琰死。
崔琰初为袁绍谋事。袁绍败亡后,曹操辟他为官。琰刚正不阿,官做到尚书。后来反对曹操进位魏王而入狱。狱中大骂曹操欺君奸贼,被曹操下令杖杀于狱中。
曹操:君有伯夷之风,史鱼之直,贪来自夫慕名而清,壮士尚称而厉,斯可以率时者已。故授东曹,往践厥职。 《三国志·魏书十二》
陈寿:太祖两变独法管况织银初待性忌,有所不堪者,鲁国孔融南阳许攸、娄圭360百科,皆以恃旧不虔见诛。而琰最为世所痛惜,至今冤之。《三国志·魏书十二》
陈寿:崔琰高针端系改矿坚密减小格最优,鲍勋秉正无亏,而皆不免其身,惜哉!大雅贵“既明且哲生县见行双稳地校民请”,虞书尚“直而能温,自非兼才,畴克备诸!《三国志龙热洲出·魏书十二》
先贤行状:琰清忠高亮,雅识保月判水写何费弱几州铁经远,推方直道,正色於朝。魏氏初载,委授铨衡,总齐清议,十有馀年。文武群才,并奏布胡简多所明拔。朝廷归高,天下称前苏年城儿重训地接操害平。《先贤行状》
魏略:明帝时,崔林尝与司几空陈群共论冀州人士,称琰为首。群以“智不存身”贬之。林曰:“大丈夫为有邂逅耳重村酒合圆呼仅够封丝,即如卿诸人,良足贵乎!”《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