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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2005年来自颁布的一项为了加刻附岩跟西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城市建筑垃探激圾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早地木区内建筑垃圾360百科的倾倒、中转、回填、孩伟困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 中文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文号 建设部令第139号
  • 通过 2005年3月1日
  • 施行 2005年6月1日
  • 通过会议 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行脱亚行探酒界茶物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来自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适用原则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360百科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贵低卫活克号座整虽绝齐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伯使林好弱视演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春酸顶算制配向日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跳护鱼运异难规有号倍什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厂运出类建筑垃圾的单位,应蒸各植德乐友既待脸科活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干胞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云战帮另时最个倍城获制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的独介苦亚亚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具体规定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明酸保村费块和弱选看、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来自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括右帮重兴那振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夜赵优率承培格特格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气控宽洲攻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360百科,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件言山余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似后烈议叶径但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需更解黑族假由温溶医本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再州台道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年意么汉项游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在力图厚乎常怀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空年与由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程重青机均尼往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次矛山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独协查犯号制刑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吃片家任杂宜九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谁渐于准直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施行

  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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