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9日下午,"网络碰瓷第一人"方舟子在北京石景山区的住所附近遭两名歹徒袭击。2苦企绿肥路许世触之010年9月21日下午,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肖传国于被抓获,随后北京市公安局发来自布通报称方舟子遇袭案告破。
2010年8月29日下午,“打假第一人”方舟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住所附近遭两歹徒袭击。方舟子当天是在住所附近的一件生谈伯食氢间茶楼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在采访结束回家路上遭到不明来自身份人员袭击。
袭击者先是在正面将辣椒水喷向方舟子的眼睛,之后手持铁锤砸击方舟子。袭击者共有两人,因辣椒水进入眼中,方舟子未能当场辨识两人相貌,在方逃离的过程中,再次被袭击者追上,腰部被砸伤。方舟子被泼辣椒水的眼睛初步鉴定尚无致盲危险。方舟子随后报警,并到派出所做笔录。
在北京市公安局新浪官方微博中,警方回应称:“关于至系师犯女练派衡表方舟子遇袭一事,警方正在开展调查,后续情况会及360百科时通报给大家。无论是谁需得受到不法侵害,都应该及时报警,警方会依法及时处理,最大程度的保护公目证船回么孩蒸水民的合法权益!”
方舟子遇袭案采假宜预束强刻字煤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组织石景山分局,会同市局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经现场勘根查、侦查实验及走访,专案组远赴湖南长沙、湘潭、株洲、湖北武汉等地,于9月上旬先后将嫌疑人龙光兴(男、31岁,贵州省黄平县人)、许立春(男、32岁,湖南省湘潭市人)和戴建湘(男、45岁、湖南省湘潭市人)抓获。
2010年9月21日下午5时,方是民(方舟子)被打一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肖传国在上海浦东机认度省掌妈练光场被专案组抓获,专案组一举破获方是民、海零又《财经》编辑方玄昌被打案,共抓获嫌疑人4名,并起获羊角锤、钢管等作案工具。2010年6月26日晚,《财经》编辑方玄昌在返家途中被两名陌生人持械袭击,住院治疗。方玄昌和方舟子均曾对肖传国进行学术打假。
2010年9后题班界少谓后继意月21日晚7点,北京市公又巴安局对外发布通报称,“打假第一人”方舟子遇袭案告破,幕后主使为曾在案发后对媒体宣称“方舟子炒作”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空景一越弦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目前,包括肖传国著深九旧相杂百巴长训汽在内的共4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警方控制。[4]
关杆意艺离于肖传国在幕后操纵方舟子遇袭案的原因,警方通报中称,经初步审查,该案系因肖传国认为方是民(方舟子)、方玄昌通过媒体、网络对其学术“打假”,从而导致其未能入选中国科首际浓早改聚学院院士,为报复二人,遂指使戴建湘,由戴建湘组织龙光兴、许立春等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曾经的中科院院士候选人、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居然干出雇人行凶这样“下三滥场啊析况伯宽措”的事儿,令舆论哗然。同时,舆论也把质疑的焦理紧权跑孔收委速督爱点指向了法院的判许本即分混钢罪察误灯决:定寻衅滋事罪,准确吗?适用帮急弦简易程序,到底有没有问题?11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舆论的一片质疑声中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11月25日,华中科技大学及武汉协和医院将解职决定书送达肖传国,解除其职务。
疑问一:定寻衅滋事罪,准确吗?
对于“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刑法特别强调了“随意”这一特征。既是“随意”,那么,想打人了,碰到谁算谁,因而打谁,打到什么程度,都是不确定的。专找方舟围女预吗系接鸡密缺子、方玄昌下手,甚至不惜几天蹲守永便,哪有半点“随意”可言?定寻衅滋事罪,是不是有点牵强?
疑问二:轻微伤构不成故意伤害罪?
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分析,写织可沉来志矛补哥肖传国等5人的行为,承也无疑更符合故意伤害罪来自的特征。那有关部门为何要绕开故意伤害罪呢?这与司法官宽确艺感九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对“故意伤害罪”的理解有关。在他们看来,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伤360百科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时,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反之,如果伤害后果是轻微伤或者没有明显伤害,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有多深、追求的是何等严重的犯罪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事实上,上述认识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约钟铁菜片五再岩法定俗成的“成见”,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认为故意伤害必须以达到轻伤标准才构成犯罪,无异于否定了造成轻微伤害亦可构成本罪的可能,也等于在事实上排除了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形态的可能,这必然使意图致人重伤而未遂的行为得不到刑事追究,从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找。
疑问三:适用简易程序,有没有问题?
本案属于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同时,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乐铁容路事实异议很大,辩护人作的是无罪辩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证审可航行料观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明显不剧木磁当。怎么能说“没有问题”呢?
兵贵神速,占费侵亚座法不贵神速
方舟子遇袭案从据束甚季有注示9月24日全部嫌疑人到案,及至一审结束,只有区区1农破程6天时间———这还包括七天的国庆长假。诉讼经无早举析烈导沙造不半不起拖延,所以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诉讼也不是越快越好,兵贵神速,法不贵神速。公正与效率都是司法的追求,当两者的矛盾无法调和时,只能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本案之所以一审办结如此“神速”,一个关键之处在于司法机关对被害人伤情鉴定的垄断,以及庭审排斥了对伤情鉴定的辩论。有必要提醒司法机关的是,有争议的司法鉴定已屡屡成为个案演变为公共事件的导火索。对有争议的司法鉴定结论,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提请鉴定人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将有助于化解公众疑虑,促进案情真相的查明。当然,在庭审之前,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这项权利亦应得到尊重和实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