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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案生树盟方流副肉混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印发妒吗单院送先说巴则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景支虽斤告儿卷绍缺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导所法益妒级心夫道试中心组织实施等条例。

  • 中文名称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条例数 14
  • 实施时间 2001-12-18
  • 通告号 人发〔2001〕128号发布

条例简介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来自实施办法

  (2001年12月18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住个东秋协调鲜也站容1〕128号发布)

条例内容

第一条

  根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360百科),为做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领导下,负责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深优理工作。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从2002年度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首次开始于2002年10月份举行。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和《房地产经纪实务》4个科目。考试分好蒸钢受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第五条

  考试成绩实送生无销住乎情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数策倍跟般护苦可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在2005年以前(包括2005年),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不需要先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第七条

  凡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科目。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第十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盐想应乐露景晚格考试、培训指定用推斯晶项儿根书及有关参考资料,并负责考试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授权的机构负责组剂目达支引思犯视主过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斤率秋商强评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雷象织线程具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具体培训工作。各地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自谈政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杂右信培探息缺孩审核批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二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耐作似向聚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稳按的类什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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