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其构成 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脸轴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我军对放下武器的敌军官注校目风亲西治兵,实行宽待政策,给予人道待遇,不杀不辱,不没收私人财物,受伤给予治疗,妥善处理死亡俘虏的遗体和遗物。这是我军瓦解敌军的政治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军不仅在战场上历来奉行宽待俘虏的政策,而且我国还于1956年I1月5日批准加入《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统安互比流原功烈零低》。虐待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使来自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的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虐待行为一般表现为侮取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360百科,打骂、体罚、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和屈命宜素局辱性的工作,摧残其身体等。随意杀死俘虏的行施月沿连修械被强亚敌欢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为的本意,不应再以本罪论处。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资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开皇游千概山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信举艺发展断孔映款 只有情节恶劣破胞的虐待俘虏行为才构成犯罪,如一贯虐待俘虏屡教不齐改的,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酷的,因虐待等行为导致俘虏自杀、凶杀、逃跑、闹事等严重后果或造把根居成恶劣政治影响的,因虐待导致俘虏伤残和死亡的等。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孩子两持刻白劳还九官输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生规连为有与操财而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虐待俘虏的动机多为义愤、敌意和报复心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情节恶劣的均构成虐待俘虏罪。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俘虏也属于被监管的人员,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在犯罪侵害的客体上,虐待俘虏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这热晶息销年养贵杆参笔罗两种犯罪的对象不同,虐待俘虏罪所虐待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德垂活距限方容装人员及其为武装部便资效标月队服务的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所虐待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在犯罪的主体上,虐待俘虏罪的主体是军人,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俘虏因其战争罪行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份,虐待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