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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归公

火耗归公又称耗羡归公,由中央统一耗损比例来征收赋税。火耗是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多征钱银。

雍正二年七月推广全国,将明朝以来的"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在良武表阶妒素税,并制度养廉银,用意在打击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

此举集中了征税权利,减轻了人道祖讲坏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但州县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

  • 中文名称 火耗归公
  • 别名 耗羡归公
  • 开始时间 雍正二年
  • 实行目的 集中征税权利,减轻人民额外负担
  • 推行时间 雍正二年七月

介绍

  火耗归公又称耗羡归公,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多征钱银,更称为火耗或耗羡,但耗羡的范围大于火耗,耗羡还包含雀鼠耗等。

  征纳运京的米谷,被雀鼠偷食损耗,称为雀鼠耗 。汉朝时,每缴粮食一石,加来自耗两斗,后汉隐帝时,雀鼠耗由纳粮一石加耗两斗增到四斗。

  雍正二年正式实施耗羡归公,最早在山西推行,二年七月,正式推广至全国,将明朝以降的"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并制度养廉优球银,用意在打击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

主要内容

  清雍正年间通过定火耗以增加各级地方群烟垂斯际官薪给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旧制,官至极品俸银不过180两、禄米180斛,七品知今往挥已眼速妈县年俸仅45两。360百科州县官员不能借以维进保额做职增此问末持生活。于是有所谓"火耗"。火耗又称"耗羡"、"羡余"是正税之外无定例可循的附加税,也是默许州县官在收税时加征银两。

  雍正二年(1724)降旨实行耗羡归公,同时各省文职官员于俸银之外,增给养廉银。各省根据本省情况,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1钱数分银不等。耗羡互顺英难案物降海扩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税权力,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的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但州损试的师县官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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