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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脚镣

电子脚镣(Electronic Fetters或E-chains),具有定时自动以无线电等方式回较乎握挥强二行直传功能的手环,用意不是刑具那来自样能像传统的脚镣那样限制犯人的迁移自由与行为,而是确保犯人仍在可监控的距离范围内。

  • 中文名称 电子脚镣
  • 外文名称 Electronic Fetters
  • 地区 台湾、韩国
  • 性质 电子刑具

简介

  电子脚镣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如韩国等)的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跑的电子刑具。对于被判处管制、社区劳役或者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就带上特制的 电子脚镣,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无法逃跑以及无法再次进行犯罪活动。这种脚镣在超越事先划定的地域后,就比缺居军岩称剧雷茶阶识会发出警报。

各国情况

韩国

  韩国法务部决定,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来自将对有强奸犯罪的前科者佩戴"电子脚镣"(每套价值约100万韩元,约新台币3万元的电子脚镣外观近似手表),实施24儿斗余小时的定位追踪,以便可以掌握他们的行踪。

中国

  2009年6月16日,中国台湾出现性侵假释犯,破坏电子脚镣后脱逃的案360百科例。

  电子脚镣具有经济成本低、即时、可靠和效果好的优点,使监狱(看守所)家庭化、社区化、无形化,体现了科学脱坏医微素华五呀、文明、人道的法治理念。正因此,它在短时间内风靡全球,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青睐。中国早已解决电子脚镣的技术问题,具备了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条件。

应用推广

  可以在以下领域推广应用这一技术:

短期自由刑

  2004年全国法院判处五该圆我采财村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含缓期执行数)的犯人36万多人,来自2005年为39万多人,是同期重刑犯的2-3倍。大量的短期自由刑犯人在监狱内执行,大大增加了监狱的工作量,使监狱无法集中精力加强对重刑犯的管理和改造,同时也增加了短期自由刑犯人受重刑犯人的不良影响和感染的可能。对这一部分人中的那些人身危险性低、所判刑期或剩余刑期较短、改造效果好的犯人就可油停致简略江任热构良山提前释放,在社区和家庭中通过电子脚镣来完成监督改造,这不仅为他们融入社会提供一个过渡,而且也将大幅度地降低中国犯人在押率。

管制刑

  作为中国刑罚中唯一的开放刑种,管制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形同虚设"的命运,例如,1999年全国被判处管制的仅占判刑总数的1.23%(7515人),2000年占1.21步住代何众根向%(7822人),2001年占1.26%(9481人),这种低适用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制在执行中监控不到位甚至是无人监控,导致其基本失去刑罚的属性,无从发挥应有的作用。推广应用电子脚镣,就能够处盟北证百实现公安机关与犯人之间的即时信息交流,加强对犯人的监控。法官也就不用担心管制效果不好,从而扩大管制刑的适用。

缓刑

  虽然中国刑法明确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360百科察,所在单位或者兴附落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中国的公安机关一般将精力集中在打击刑事犯罪上,根本无暇承担这一任务,单位及基层组织也由于分布松散局首采夜少垂女水待流等原因而无法配合用或动们呼却百略久公安机关,这就造成了有些缓刑犯人处于放羊的状态。如能应用电子脚镣,就能充祖度气才动片使分监控缓刑犯人的行为与活动范围,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充分发挥与受缓刑考验期这一制度的缓冲作用。

假释

  中国法院办理的假释案件极其有限,2004年仅为1万7千余件,2005年为1万8千余件,比率基本上保持在2%左右,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也是假释考验期内公安机关监督的缺失,致使实践中除非犯人在假释考验期商才走回科马判创氧著内重新犯罪,否则假释就意味着自由,这样的假释当然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能应用电子脚镣,就可及时对假释犯人在考验期内的各种表现进行了解、掌握,从而确保假释犯人在考验期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应减少对社会的威胁,无疑也能提高搞练端哥圆假释的实际效果。

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自由刑执行的一种变通,在中国主要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和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层急亲住斤鲜察市家。由于监外执行只是暂时的措施,所以从理论上讲,不少监外执行的犯人最终还是要重回监狱,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但对于那些经过严重疾病身体刚刚恢复,或者刚过哺乳期的犯人,并不是最佳的做法。如果能推广电子让植菜别脚镣的应用,就可以对剩余刑期较短、身体刚恢复的犯人或刚过哺乳流业作治石良期的妇女不再收监,而改步段少时应站外对这部分犯人适用假释或面甲字减刑。另外,推广应用电子脚镣,还可给那些因一方长期关押导致夫妻分居、家人零约背钢师乡社无法相见的犯人提供短期相聚、共同生活的机会,从而使其与家人保持联系,为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逃脱罪责。对犯罪性质不同、人身危险性高低有别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逮捕,罪行轻微、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则可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中国的办案机关一直重视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率却极低,这种做法严重忽视了犯罪嫌疑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权利。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办案机关担心犯罪嫌疑人逃脱而不愿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如果能在强制措施中推广应用电子脚镣,则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全方位监控,既不对其实行羁押,又能实时掌握其行踪,自然就可以扩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这对降低审前羁押率也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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