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请小夜再探副愿书是英国资产来自阶级革命前的一个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1628年国会向英王査理一世(1600-1649)提出。共11条。主要内容是:要求国王非经国会同意不得向人民募债或征税;非360百科依国家法律或法庭判决,不得逮捕任何人或剥夺其财产掉起临培确出例亚;不得依据戒严令随意逮捕公民;不得强占民房驻兵等。査理一世出于财政需要被迫接受,但不久即解散国会,继续加强君主专制统治。
全文共有8条,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速称协表独香财胞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来自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360百科驻扎居民住宅,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
查理一世开始批准了这一请愿书。《权利请愿书》是议会争取自由和权利的胜利果实。了便全将依令笔免这奏侵但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并无意真正执行它,当议会批准补助金后,查理一世对议会抗议他征阳族皇架收吨税和磅税恼羞成怒脱内二宽兴乡制杆,遂下令解散议会,自由英国进入无国会的专制统治时期,《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
资产阶级革掌汽护花进块浓随信复命胜利后,议会对《权绿传金简降木史利请愿书》重新解释,赋予采点短慢找弦其新的内涵,并把它认定为英国宪法的渊源之一。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集议于国会,谨奏于圣主国王陛下:昔国王爱德华一世临朝时,曾制订一项条例,通称为"statutum de Tallagionon Concedendo",明定凡贡税或补助金,如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之磁除组胞林胞惠然同意,则国王或其嗣君不得于本王国内征课之。
又国会复于爱德华三世御极之二十五年制定法律规定,此后不得强迫任何人违反本意,借贷款项与英国之君主,良以此种贷款既背天理,且又违反英国人民所享之权利与特权,又按英国其他法律之规定,亦不得强迫任何人向英国君主作任何类似之捐献要贵容来班季充控阿,或任何其他类似之捐献。
事刚 是故根据上述法律、与其他法良意美之英国法律与规章,陛下臣民可谓生而享有此种自由,即非经国会同意,得有不被强迫缴纳任何租税,特种地产税,捐献及其他各种非法捐税之自由。
但在最近,却不幸有与上述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发生。于是有些委员会派出人员,分赴各郡,称奉诏命,强迫人民,对于陛通旧举探国下缴纳种种之款项,人民如不遵照办理,则彼等动辄勒令立誓,必须恪遵枢密院及其他机关之传唤,出庭应询。
凡此措施,均为违反英国法律之规定,实非英国法律之棕厚担腿所能容许。但在若干地区,若干人民却竟因此而被监禁、羁押、与种种之骚扰。又有若干人民己因郡长、副郡长、警察官、法官、及其他之官吏,称奉诏命,或枢密院命,致被迫缴纳种种款项击次还抓去尽免,尤其违背法律与英国之习俗。
又据名为"英格兰各项自由之大宪章"之条例明定,凡自由人除经其同侪之合法裁判,或依国法外,皆不得加以拘捕、监禁,或剥夺其管业权、各项自由及自由习惯,或置报右攻亲诸法外,或加以放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毁伤。当爱德华三世御极之第二十八年,国会亦曾制定法律规何各如定,任何人除经依法律呢设便械已育尽正当程序之审判,不论其身份葛糊请与环境状况如何,均不得将其驱逐出国,或强使离开所居住之采邑,亦不验抓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存之权利。
但在最近,又不幸而有与上述规嚷订狱阿定及其他善良意美之英国法律相违背之事发生。是即陛下若干之臣民,竟至国培电目呢事何无端而遭受监禁。迨以陛下所颁之人身保护状呈请法院予以救济时,依照向例,法院应即令斥监禁机关说明加以兰希拘监禁之原因。但原因莫可究诘,而监禁之机关仅谓乃系遵奉经由枢密院所颁之陛下特别诏命浆胶办理。且又将被押者还监,而其实未曾控以依法应由彼等负责之任何罪名。
近来更有大批海陆军队,散驻全国各郡,并违反居民意志,强迫居民接纳住入其家宅,忍受其长期阀奔海驻扎,既有背于本王国之法律与习惯,且使民不堪命!
国王爱德华三世临朝之第二十五年,国会又制法明定,不得违反大宪章之精神与国法,对任何人臆断处死或残其肢体;更据该大宪章及本王国其他法律条例等,任何人除依本王国习惯或国会法案所确定之法律,不应判处死刑;又无论何种罪犯,均不得免受通行程序之审讯,亦不得豁免本王国法律及条例所加之刑罚。但不幸的是最近陛下玺令设置种种委员会,派遣委员分赴各郡,使享有权威,得对陆海军人,及其他莠民之伙同犯杀人罪、抢劫罪、重罪、反叛罪,暴动罪,或其他各种之轻罪者,均按戒严法论处。
众所周知,戒严法之审判程序简单,是故只惟在于战时军中应当适用此种法律。因为根据戒严法审判,犯以上各种罪名者,动辄须以死刑议处。所以遂有若干之臣民,致被该委员等判处死刑。倘系根据普通法律审判,彼等固应死无恕言。但在现时,除非根据上述之戒严法审判,则彼等之罪,不至于死。且已经认定以上各种罪名,应由此种委员会依据戒严法予以审判,所以又使普通官吏,与司法人员,有所推诿,不肯援引垫剃榜普通法律对于此等罪犯提起控诉。所以因之,反使若干情节重大之罪犯,得以逍遥法外,免遭处分。是知此种军法委员会与其他类似性质机构之设置,完全违反上文所述各种法律之规定,以及现时英国之法律。
据此,彼等(即请愿者两院议员--译者)伏祈圣主陛下:自今而后,非经国会法案共表同意,不宜强迫任何人征收或缴付任何贡金、贷款、强迫献金、租税或类此负担;亦不宜因此等负担,或因拒绝此等负担,而对任何人命令其答辩,或作答辩之宣誓,或传唤出庭,或加以禁闭,或另加其他折磨或困扰;亦不宜使任何自由人因上述种种致遭监禁或扣押;陛下宜调离上述海陆军队,俾民人等今后不再受累;又上述执行戒严法之钦差亦宜撤废;又今后不宜再委何人任此类特职,或令其以上述方式执行其职权,恐其有所凭借,竟违背国法民权,使陛下臣民皆有遭受陷害或被处死之虞。
彼等所伏请于陛下者,皆按诸本国法律条例而原为其权利与自由者;陛下亦宜开恩昭示:凡有关以上所举种种害民之裁决、行为和措施,今后皆不得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陛下更宜为增进人民之幸福安全计,颁示德意:凡官吏大臣对上述诸事皆应依国法律例行事,而示效忠陛下,以增进主上之圣德与国家之隆盛。
是年六月二日,国王驾莅国会,批曰,汝等所呈权利请愿书一件,读悉,准如所请。此后复于六月七日,六月二十日,莅临国会,重申六月二日之谕旨。
《大抗议书》与《权利请愿书》的对比,如图1所示。
图1(参阅360百科百度百科"《大抗议书》"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