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团伙作案比较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犯罪集团这种有组织的作案,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尚未达到犯罪集团的组织程度的作案。
2、未成年人由于在生理、心理上尚未成熟,作案时常表现出突发性、纠合性、结伙性,即通常所说的“少年团伙”,但其组织松散,成员不固定。处理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区别对待,不能以“犯罪团伙”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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