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主要条件如下:
中小企业板主要发行上市条件一览表
- 主体资格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独立性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 五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规范运作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 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公司章程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 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 财务与会计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净利润累计>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3亿元;
- 发行前股本≥3000万股;
-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
-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 募资资金运用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 募集资金数额或投资项目应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 股本及公开发行比例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25%;
-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10%。
注:如公司存在H股流通股,则公开发行比例以H股、A股流通股合计值为计算依据。
- 股东承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创业板主要发行上市条件一览表
- 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
-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规范运作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股东投票计票制度;
-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财务与会计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信息披露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 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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