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宣传周系列报道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今年6月20日至24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展第十八个“举报宣传周”活动,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加强举报人保护,惩治群众身边腐败”。本次活动主题,现制作下列举报宣传系列报道。
举报中心篇
一我想向检察院举报贪官,找哪个部门呢?当然是举报中心了。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检察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也应当及时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等侦查部门对办案中自行发现的举报线索要定期向举报中心通报。举报中心
书信举报、走访举报、网络举报、电话举报、传真举报,任你选呦。
二我可以采用哪些举报方式呢?举报信箱
三哪些犯罪归检察院管呢?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举报工作规定
那当然了,听我一一说给你。(1)你有申请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2)你有查询结果权。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3)你有申诉复议权。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4)你有请求保护权。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举报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5)你有获得奖励权。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6)你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举报人有啥权利吗?
五举报人是否也得有遵守的义务啥的?那是必须的。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这个你是不用担心的。各级检察院对举报线索的管理都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的:(1)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2)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3)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4)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5)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6)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7)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8)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在办案过程中,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六我冒那么大的风险举报贪官,你们会不会给我保密啊?完善的保密系统
七假如贪官知道是我举报的,报复我怎么办?你说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如果不保护好举报人,谁愿意冒着风险向检察院举报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为此于2016年3月30日专门印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规定里是这么说的:1、举报人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检察院应当迅速进行核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依照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2)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3)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2、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院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2)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3)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4、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检察院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这个倒是有可能,不过你也没必要担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对此也有详细规定,你听仔细了: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检察院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法院通知作为证人的举报人出庭作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检察院应当建议法院采取不暴露举报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八我举报贪官,法庭会不会传我作证呢?
九打击报复我的人会受到什么处罚呢?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逮捕。决定逮捕前,可以先行拘留。举报宣传
根据案件所处阶段,找以下几个部门都行: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由举报中心负责协调实施,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十我想让你们检察院保护我时,具体找哪个部门呢?
十一听说举报贪官还有奖励,有这回事吗?那当然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数额和举报材料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发放举报奖励款
哈哈,这回我就放心了,惩治了贪官,大快了人心,你们还给奖励,这么好的事,我得让大家都知道。我们看好你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