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在招商宣传中,不能宣传被特许人的收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意思就是特许人在招商加盟的广告中不能出现被特许人加盟该项目能取得多少收益的内容,即使是一个大致的估计都不行。如果广告过程中有以上内容,特许人会面临两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行政处罚;二是民事上的合同撤销、解除!
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许人违反“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依据该条款规定,特许人在广告宣传中出现被特许人收益的内容,而实际上被特许人没取得宣传相对应的收益,特许人就会构成虚假宣传,最高可以罚款30万。
民事合同的解除、撤销风险主要依据是特许人招商宣传过程中存在欺诈,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签约前存在欺诈的合同是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解除的。
《条例》做出这样的规定,怎么理解?
《条例》做出这样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1、解决现实问题。
在商业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掌握的商业信息是不对等的,特许人比被特许人更了解特许经营项目的情况,而相反的被特许人可能对风险一无所知。
如果被特许人对风险完全不了解,而特许人可以任意宣传自己项目有多赚钱,比如前几年经常在电视广告、报刊杂志上看到的“投资一万,年入百万”、“投资零风险,一月回本”等等,被特许人是可能在在无底线的利诱下盲目签订加盟合同,成为“骗子项目”的受害人。所以,《条例》需要对这种行为作出限制,虽然有些武断,但是确实是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
2、依法理应该这样规定。
法律规则只看事实,不允许假设。而特许人在宣传时,告知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可以取得多少收益,是在各种假设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而现实中,这种假设要附的条件太多,根本不可能全部具备。条件不可能具备,那么其假设的结果(收益)也就意味着是假的。假的事实不允许当成一种已存在的事实来宣传。所以,不允许在宣传中对收益(结果)有任何承诺。
招商宣传活动中怎么处理被特许人收益事项?
这里有两条建议:
一、在整个特许经营活动中绝不能向被特许人承诺收益!
二、已取得的真实经营成就可以分享,但要保证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