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硕士学位证书即在我国经在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部门学习和研究,被授予者的受教育才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硕士的规定标准,并成绩复核有关规定后由通过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的证明学生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证书。
2、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出的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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