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远创今天就专门出一期社保调基问题的解答专场。问题全部自整理HR实时提问,涵盖了HR最头痛的33个调基实操难点。
Q1:公司2020年年终奖财务已经做了12月份的账目里,但实际发放的时间是2021年的1月份,需要计入2020年的社保基数吗?
A:不用计入。当在2022年核定基数的时,再把2021年1月发的年终奖计算到里边,来计算2021年的平均工资,同时还要注意合理性。
Q2:请问员工的差旅补贴,核算基数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A:差旅补贴是否计入的主要依据为,是否随本人工资一起支付的。随工资发放的部分,应当计入基数,通过发票进行报销的部分,不需要计入。
Q3:工资结构中包含工龄津贴、伙食津贴、保密津贴、高温津贴、其他补贴项等,那么在计算上年平均工资时核定基数时,都要包含进去吗?
A:如果这些津贴或补贴是随着员工的工资一同支付的,同时也缴纳个税的,则应当算作社保基数的。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高温津贴,如果不计入也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高温津贴与工作环境相关,并且国家有明确规定高温津贴的标准。
Q4:新员工在2020年7月中旬入职,7月发了半个月的工资,那计算20年月平均工资是7-12月工资总额除以5.5吗?
A: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核算月份是不能拆开,在核定平均工资时,如果将7月纳入核定,可按照员工的约定工资核算,最后除以6;如果不把7月纳入核定,则直接从8月计算,最后除以5,两者数据对比,如果一致即可,不一致建议按照高的申报.
Q5:有员工去年底已从我司离职,今天该员工新入职的单位让他提供去年在我司的收入、说用于核定基数,可以拒绝吗?
A:基数申报应以新入职单位的工资收入为准,原单位工资收入可以不提供,新入职以首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Q6:关于北京市基本工资2320是什么时候调整的?以及想知道关于“解释工资总额的那个文件”是第几号文件?
A:北京最低工资调整为2320元,从2021年8月1日开始执行。工资总额文件为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Q7:社保人数大于公积金人数怎么办?
A:首先,在线上合并申报时,公积金人数小于社保人数不影响申报数据的传送,数据传送到公积金中心也不会强制开立公积金账户,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在这次申报中开立公积金账户。其次,可以选择社保和公积金全部采用线下申报的形式,或社保选择线下申报,公积金选择通过公积金平台完成申报。
Q8:如果社保人数小于公积金人数的话,就无法用合并申报了吗?还是按以前的方式分别申报?
A:合并申报后公积金无法收到数据。可以按照以前的方式,社保通过线上申报(现在的合并申报方式)或线下申报,公积金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
Q9:7月份申报社保基数是先做增减员,还是先申报基数呢?
A:建议先增减员,再申报调基,7月新增人员无需再进行调基申报,以增员时申报的工资基数为准。
Q10:公积金比例可以随便改吗?现在是最低5%。
A:公积金比例是在公司新开户的时候,在5%-12%之间调整,也可以每年调整基数的时候同时调整一次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个家公司只能调整一个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补充:调整比例可以不用经过员工同意,但如果调到5%以下的,就必须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才可以。
Q11:只有社保和公积金,没有个税,申报有影响吗?
A:没有个税可能是因为收入低于免征额,这种情况没影响,如果是没有申报个税的,目前也不影响社保和公积金申报,个税、社保和公积金系统目前还没有联网。
Q12:社保基数和应发工资不一致所将面临的最严重的风险是什么?会不会被纳入黑名单、影响信用处罚?
A:社保基数来源于平均工资,也就是说应当以员工本人上年的平均工资作为社保基数。如果两者不一致,导致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严重程度,还是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将来一旦被稽核,企业配合补缴的,企业只面临补缴金额和滞纳金的风险;但如果企业不配合,除补缴金额和滞纳金外,还会面临处罚,甚至被纳入到信用黑名单的风险。所以,企业可能面对的主要风险就是补缴社保费和滞纳金。
Q13:如果员工社保在本单位缴纳,公积金在另外单位缴纳会有影响吗?
A:严格来讲,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来缴纳。问题中描述的情况会出现不匹配的问题,并且这种方式对用人单位是有用工风险的,建议匹配一致。
Q14:社保没有追溯期?那岂不是这个企业只要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维权?
A:可以这样认为,社保有社会属性,是劳动者的基本保障,仲裁和法院并未设置期限,而劳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2年,也不适用社保追溯期限。但是,深圳地区有明确的规定追溯期为2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第四十条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Q15: 一直按最低基数缴纳的企业,今年该怎么调基啊?
A:基数来源于工资,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只是上下限,基数申报时并不会与工资个税数据关联比对,以你申报的基数为准,但是合规申报是大趋势,提前规划,逐步实现合规。
Q16:去年9月中旬入职,9月工资是半月工资,那核定基数是应该是算9-12月工资还是10-12月工资?
A:通知中并没有规定到这么详细,所以要考虑合理性,建议剔除入职首月工资,将10-12月工资加权平均。
Q17:社保公积金分开申报的话,可以网上直接操作吗?
A:您好,通过五险一金申报基数后,数据会自动传送给公积金部门,但是,你在公积金系统单独申报的,以单独申报的数据为准。
Q18:同事签合同是 4850元,20年10月份开始上班,20年收入3个月是试用期,计算她的平均工资是3880,那今年我申报基数怎么定呢?是3880还是4850?
A:以实际产生的工资为准,按照她的情况,基数为试用期工资3880元。
Q19:如果销售人员底薪低(例5000元/月),但是会有高提成,平时社保基数按底薪申报,申报工资总额的时候会不会被稽核?
A:首先,申报的工资组成中,包含奖金、提成等,可以理解为体现在工资表中的都应纳入基数的核定范围。如果按照底薪申报,一定是不合规的,但是目前并不会采取主动稽核的方式,如果有员工举报的,一定会被稽核,该补差的补差,该补缴的补缴。
Q20:公司社保公积金基数不一样,是不是可以先在社保平台五合一申报后,再单独在公积金系统中申报一下?
A:基数原则上应该一致的。单独调整社保和公积金基数的三个方法:方法一:通过系统合并申报一个基数,后续再通过公积金平台撤回跨年清册后,单独调整公积金基数。(只能调整一次) 方法二:单独再公积金系统申报基数的,以单独申报工资为准。方法三:社保采取线下申报,公积金可按需采取线上或线下申报。
Q21:请问某员工去年待岗了3个月,今年基数还是按去年全年的平均数申报吧?
A:如果将待岗3个月的工资纳入平均工资,会拉低本人的基数,我建议可以剔除待岗期间的工资,将其他月份的工资收入加权平均计算。
Q22:我的工资和佣金不在一个公司支付,核定基数的时候需要一起在一起核定吗?
A:应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取得的工资收入为准,在其他公司取得的收入为兼职劳务收入,无需并入一起核定计算。但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属于综合所得收入的,应进行综合计征汇算清缴。
Q23:今年北京调基,和往年比,有政策上的强化要求么?对于未全额缴纳的,今年必须合规么?
A:首先,通知中一直要求应如实申报,政策明确应按时并足额申报缴费工资,其次,未全额缴纳的企业,应提前做好规划,积极的合规心态,提早筹划,分层分步逐步走向合规。
Q24:2020年如果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按照什么基数申报?
A:按照通知规定应如实申报缴费工资,申报的工资低于公布的下限基数标准的,以下限基数作为缴费基数。(注:未达到最低工资的原因要注意)
Q25:同事2020年11月20日入职。发了5517元,12月应发工资是2万,那这怎么申报?
A:调基通知中并没有规定这么详细,应考虑合理性,建议按照2万元申报,首月取得的并不是全额工资,如果加权计算后,会拉低本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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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6:试用期为工资的80%,第二个月开始转正后百分之百,请问按照什么基数缴纳
A:新入职员工按照首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我认为以试用期工资作为基数是可以的。
Q27:请问员工是2020年7月从上级单位派下来的,今年的基数应该是从7月开始算,还是从1月开始
A:员工被安排到下属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是否完全转移到下属单位?如果是劳动关系7月转移到下属单位的,应以转入开始(7-1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关系仍在上级单位,只是临时安排的,应按上级单位取得的2020年度的平均工资收入为准。
Q28:员工按照当地社平300%封顶缴交,单位按照全员工资总额缴交。单位总额和社平300%封顶之间差额部分是全部由单位缴交吗?
A:您所在的地区应该是双基数核定,北京是单基数核定。双基数地区,单位基数按照工资总额执行,上不封顶,而个人基数以本人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在社平60%-300%之间取值。您提到的差额部分是单位承担。
Q29:请问母公司的人调子公司工作,第一个月不仅发工资还发了奖金。请问她的缴费基数是按照第一个月的应税工资核还是工资核?
A:以首月取得的全部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这个人的基数应为工资+奖金之和。
Q30:社保增员基数填报的合同约定工资是和基数一致还是和劳动合同一致,工资和基数有差异。
A:社保增员时,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准,但实际取得的工资大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以实际取得的工资为准。社保基数应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取得的平均工资为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不一定等于本人实际取得工资。
Q31:员工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部分,不扣个税支付给员工本人,那这部分要计入基数吗?
A:基数来源于工资,工资总额包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个“特殊情况”包括员工生育期间取得的工资,所以生育津贴应计入基数,高于部分也应计入。
Q32:如果今年给员工涨了工资,基数也需要调整的话,可以直接按照新基数申报,还是必须按照去年平均工资
A:北京申报规定为员工上个自然年本人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不应以今年涨工资的基数调整,同理假如降低工资了,也不应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明年6-7月申报调基时再计算
Q33:上海对于外籍参加社会保险内部口径到底是否强制?原按沪人社发养2009年38号(目前有效)没有强制要求外籍人士参加社保。
A:目前我了解到的信息是,上海并不强制外籍人员参加社保。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社保协定的国家,在其本国缴纳了社保等保障的,在中国境内提供缴纳证明的无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