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朋友之间,金钱借贷常有。如书写条款详细、一式两份的借款合同,则更能防范法律风险;但日常生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简短的借条更为常见,那么什么样的借条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呢?
明知道债务人借款是用于非法用途却还坚持出借,那么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债务人还有可能构成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其中“非法活动”主要包括:赌博、买卖毒品、走私等活动。
《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
所以债务人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况下写下的借条是无效的,并不存在的借款当然也就不用偿还了。
民间称呼的高利贷,其年利率往往高于36%,也就是说已经高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来源: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