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区行政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级行政区“地区的管理机关”。
2、根据中国对行政区域的划分规定,地区,是省、自治区的派出机关,经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市,不是一级地方政府。行政地位相当于设区的市级政府,1975年以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始设于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后称地区,设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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