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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什么

自然人

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破坏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赔偿。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于第11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自《侵权责任法》开始,生命健康权逐渐被分离为独立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被赋予独立的权利内容,也已成为我国民法学的通说。生命权和健康权对于自然人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是重要的民事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放弃有着严格的限制。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应予以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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