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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哪里管的 网贷属于谁管

申请执行人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湛江仲裁委员会审结,湛江仲裁委员会(2020)湛仲字第Z0000628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湛江仲裁委员会(2020)湛仲字第Z000062869号裁决书裁决:一、限被申请人袁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9275.94元及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申请人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3093.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裁决书查明: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申请人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居间签订了《借款协议》,湛江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执行人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与被申请人袁某签订的《借款协议》项下的仲裁条款,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另查明,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中不包括金融业务,亦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

再查明,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居间签订了大量《借款协议》,向众多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大规模从事金融业务,收取高额的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居间签订了《借款协议》向不特定且人数众多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相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湛江仲裁委员会(2020)湛仲字第Z000062869号裁决书认定涉案《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如此类裁决书得到执行,非法放贷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将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也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破坏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作出(2021)鲁0214执2015号裁定,驳回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相同案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执2016号、(2021)鲁0214执1762号执行裁定。

李大贺律师完全赞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全力支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

目前,法院在审理包括P2P网贷在内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遵循一套严密的审查体系,通过对出借资金来源、出借人身份、本息计算方式等的全面审查,以排除、发现、披露、惩戒职业放贷人、“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于是,这些非法放贷、“套路贷”团伙为了规避被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单、逃避被追究“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纷纷将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由诉讼改为仲裁,相应的这些仲裁机构也许是因为学艺不精或者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出现送达过程简单、随意,仲裁过程中怠于对借资金来源、出借人身份、本息计算方式等的审查,不考虑非法放贷、“套路贷”等因素,完全按照仲裁申请人一方的说辞作出裁决等现象,成为非法放贷、“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的帮凶。对此,借款人要提高警觉,注意对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审阅,在发现适用仲裁时可及时主张改为诉讼,在对方不同意更改时考虑放弃签订合同,另寻其他合法依规的借款渠道,遭遇仲裁程序的应当积极参与仲裁,被枉法仲裁的应当勇于揭露,依法、及时控告;仲裁机构人员也应提升自身业务技能,恪守职业道德,在仲裁过程中做到尽职、尽责,避免枉法仲裁,注意对非法放贷、“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同时,监管机构应对仲裁机构及其人员严格管理,做到早警示、早发现、早惩治,依法应当移交给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姑息,不袒护,早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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