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我国认证共分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大认证领域。而相比于产品和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起步时间较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注重企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并认可服务认证。根据认监委官网最新数据统计,截止2021年5月,我国服务认证机构共420家,获证组织数达36921家,已发行服务认证证书合计46332张。
在服务认证证书上,我们发现通常都注明了证书的有效期的时间范围,同时备注根据CNCA认证规则的规定,获证组织在有效期内须实施两次年度监督审查并加贴激光防伪监审合格标识,证书方为有效。那么有些人就有其他的想法了:如果自己的认证证书刚刚过期,或虽在有效期内但未按要求进行监审,抱着侥幸心理继续使用这个证书会怎么样呢?今天中政国誉小课堂就帮助解答该问题。
已完成认证服务并获发证书的企业,在当其服务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未进行监督审核时,继续使用(包括参与政府采购、网站宣传等)都是不被允许的,违法使用者可能还会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为什么认证证书需规定有效期和监督审查的要求呢?服务认证的目的是审核和监督组织是否兑现了其对业主或消费者的服务质量承诺,是一种用来展现符合消费者期望的方法,在认证组织通过认证后,须持续监督其服务水准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如果持续达到一定的水平即可通过监督审核。相反,如果该组织在持证有效期内未达到相关要求,第三方认证机构则暂停该证书的使用,并对申请认证组织的相关服务进行整改,完善达标后则继续使用,未达标则撤销并停止使用。如仍需使用服务认证证书,需要重新向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了。
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修订后继续实施。)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结语:
因此,当服务认证证书即将超过有效期时或到监审期时,应尽快向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或申请监督审查,未申请的获证组织应停止使用(包括网站宣传,投标,在产品包装上标识等),以免违反法律法规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