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某在x市x区X号开设疼痛康复理疗店,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案发当日被害人唐某因身体不适到上述门店求诊。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对其进行相关检查、未明确诊断病因的情况下为其输液治疗。
当日11时许,唐某输液完毕自行离开。当日15时许,唐某被发现在住处死亡。后x司法鉴定所出具尸体检验报告认定:唐某符合急性肺水肿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韩某某的输液行为与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被告意见
被告人韩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给被害人输液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一是案发当日9时许,其给被害人输的维生素C和维生素B6这两种药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二是当日10时许,被害人离开其诊所时说自己病情有好转,并自行走路离开;三是其从被害人同乡处了解到,当日13至15时的时间段内,被害人曾去双某诊所输过液。
且被害人死亡后,被害人家属与双某诊所交涉后“私了”,故其断定双某诊所承认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有过错;四是案发当日其给被害人做过皮试,后在输液时未给其用青霉素,而是用维生素B6为其调节胃肠功能,用维生素C为其调节免疫力。
三.辩护意见
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没有证据证明韩某某对被害人使用了青霉素,也不能排除被害人在其他诊所使用过药物的可能;二是认定韩某某为被害人输液致其死亡无事实根据。王某1的证言证实单纯输葡萄糖、维生素B和C不足以致人死亡。
韩某某没有为被害人输青霉素液体,双某诊所是否为被害人输过青霉素液体未查清楚;三是鉴定人的补充鉴定说明韩某某的输液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是错误的,此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被告人韩某某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值得商榷,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法庭判定被告人韩某某无罪。
四.被告人供述
其曾在x省老家的乡卫生院工作过,有行医证也能给人看病。为挣钱,其在x区租房开了家颈肩腰腿疼康复理疗店,为人拔罐、看病,也配中药贩卖。案发当日,店里来了一男一女,男子说自己腿疼不舒服,让其给他按摩。其为他按摩1个小时,他还觉得不舒服,让其给他输液。输液前其给他做皮试,发现有过敏现象。其就给他输了葡萄糖氯化钠,里面加了2克维生素C和0.2克维生素B6。
输液1个小时,10时许输完液后男子就离开了,后来听说该男子死亡。小杰妈曾对其说,被害人在其诊所输液后又在当天下午1点多去了双某诊所输液,3点多离开。被害人死亡后,双某诊所曾赔偿被害人家里几十万元,被害人家属不再找“双某诊所”的麻烦,转而控告其。
五.庭审意见
针对被告人韩某某及辩护人的无罪意见,经查,韩某某不具备医师资格,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擅自非法进行诊疗活动。虽然案发当日,其为被害人所输的液体成分不明,但其对被害人的误诊误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其及辩护人提到的“双某诊所”一节,办案民警曾到原“双某诊所”所在地附近走访,并未找到了解该诊所情况的人。现有证据证实案发时双某诊所并不存在。
六.法院判决
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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