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刑事诉讼已经由原来的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就是以证据为中心。整个刑事案件的侦查其实就是围绕着犯罪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我们所收集和固定的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移送给检察机关之后用于指控犯罪事实。
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整理出一些常办案件的证据清单供我们办案的兄弟们参考。
被害人报案;
户籍证明;
查明被害人基本信息及被骗情况:
(1)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应尽可能详细记录报案人的身份事项、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同时注意询问被骗时间、被骗方式、被骗金额、诈骗方的传来痕迹(电话、化名、账号等),并注意收集固定手机网银转账支付记录、银行汇款凭证等电子数据及书证。
(2)制作《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信息统计表》。
身份证复印件;
受案登记表;
询问笔录(被害人陈述);
汇款凭证;
网上支付凭证;
手机支付凭证。
1、案件信息流:
网络信息数据(QQ聊天记录、网络截图、电子邮件、IP地址登录信息等);
手机信息数据(手机短信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手机截图等);
2、案件资金流:
汇款凭证;
网上支付凭证;
手机支付凭证;
银行交易明细;
银行转账记录。
排查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案发经过;
锁定作案窝点一般是通过网络空间再到现实空间锁定作案窝点位置,进而根据窝点地址,确定嫌疑人范围,侦查机关应当通过制作案发及抓获经过、或是工作情况来详细反映这一过程。
工作情况;
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1、作案时间
讯问笔录(嫌疑人供述);
作案时间包括窝点成立时间、作案窝点实际运营时间、作案人员参与时间以及案发时间。
询问笔录(被害人陈述);
出入境记录(涉境外犯罪);
房屋、设备租赁协议。
2、作案地点
讯问笔录(嫌疑人供述);
注重对作案现场证据的搜集和提取:尽可能提取和复原现场扣押的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并对提取过程作出说明;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作案地点的人员、电脑、书证的原始状态位置,锁定人、电脑、材料的对应关系。
3、案发经过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4、作案人员
讯问笔录(嫌疑人供述):
(1)对嫌疑人的首次讯问要尽量完整,既要勾勒犯罪过程的全貌,也要详细讯问各嫌疑人之间相互关系和作用、地位、分工等细节;既要嫌疑人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也要问清其他嫌疑人参与的犯罪行为。
(2)对拒不认罪的“零口供”嫌疑人,要通过逐一讯问其他嫌疑人,获取其他嫌疑人对“零口供”嫌疑人在犯罪组织中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指证来突破。
(3)对提供后勤保障的辅助人员中,积极参与、对犯罪作用较大的,可作为帮助犯处理。
(4)对于嫌疑人在诈骗活动中的所起的实际作用,可以通过参与诈骗活动时间、诈骗次数及金额、薪酬发放及违法所得等方面来认定。
(5)制作《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信息表》。
户籍资料;
拨打、接听电话信息登记表;
业绩清单;
薪资材料;
劳动合同;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作案手段和经过(诈骗实施方式)
讯问笔录(嫌疑人供述)
(1)诈骗实施方式包括诈骗名义、诈骗技术手段、诈骗流程、行为对象等方面的内容。
(2)对于涉众型电信网络诈骗抽取代表性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可以根据被害人分布区域不同、被骗金额大小、诈骗模式差异、特殊人群或款项等四个标准来选取。
询问笔录(被害人陈述);
话术单;
培训资料;
诈骗剧本。
7、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电子数据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作案手段和经过(关联行为);
讯问笔录(嫌疑人供述)。
8、作案动机和目的
讯问笔录(嫌疑人供述)
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区分为主观明知和推定明知,推定明知指的是根据经验法则、生活逻辑和社会常识,由司法人员来推定;主观明知指的是根据嫌疑人的供述直接进行认定。
话术单,培训资料,诈骗剧本,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9、作案后果
询问笔录(被害人陈述)
(1)人损指的是被害人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物损的认定标准须根据犯罪的完成形态进行区分,其中犯罪既遂部分以诈骗金额进行认定,犯罪未遂部分根据诈骗信息发送条数、诈骗电话拨打次数以及诈骗网页浏览次数来认定。
(3)制作《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扣押、冻结、查封财物情况表》。
讯问笔录(嫌疑人供述),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汇款凭证,网上支付凭证,手机支付凭证;
死亡证明;
医院证明。
证据矛盾需排除,结合各环节开放性结构中证据缺失情况,再次检视证实全案事实的证据有无缺失,有缺失的进一步调取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调取的,制作工作记录及情况说明,嫌疑人及亲属提出反证,需加以查证。
罪前量刑考虑情节;
刑事判决书;
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应调取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对于适用缓刑的,除了调取刑事判决书外,还要调取缓刑执行通知书,以便判断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对于检举立功的查实材料至少应当包含立案决定书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材料。
减刑、假释裁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释放证明;
缓刑执行通知书;
工作情况:
罪后量刑考虑情节;
认罪认罚具结书;
立案决定书;
立功证明材料;
查证材料(有罪供述、强制措施材料);
退赔凭证。
罪数及罪名确定
(1)嫌疑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同时实施其他关联行为的,符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规定的“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一)至(八)行为的,可能同时构成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招摇撞骗罪,从一重罪处罚;也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2)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下游关联犯罪进行全方位打击,符合法发【2016】32号规定的关联犯罪的,如与诈骗嫌疑人有犯意联络,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如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可能出现构成一罪或数罪并罚的情况。
(3)20201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