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球第二裁判员位置:第二裁判员站在第一裁判员对面比赛场地外的网柱附近,面对第一裁判员执行其职责。
2、第二裁判的权力。(1)第二裁判员是第一裁判员的助手.当第一裁判员不能继续工作时,他可以代替第一裁判员执行工作。(2)可以用手势指出他职权以外的犯规(四次击球,背向第一裁判员的连击,第二裁判员一侧的触手出界等),但不得鸣哨,亦不得对第一裁判员坚持自己的判断。(3)掌管记录员的工作。(4)监督坐在球队席上的球队成员并将他们的不良行为报告给第一裁判员。(5)掌管准备活动区的队员。(6)允许比赛间断的请求(暂停和换人),掌握间断的时间和拒绝不符合规定的请求。(7)掌握各队换人和暂定的次数,并将暂定的次数和第五、六次换人报告给第一裁判员和有关教练员。(8)发现队员受伤,可以允许替换,当不能进行替换时给予3分钟恢复时间。(9)比赛中负责检查球和比赛场地地面是否符合比赛要求。
3、第二裁判的职责。(1)在每局开始,决胜局交换场地,以及任何必要的时候,检查场上队员的实际位置是否与位置表相符。(2)在比赛中,第二裁判员对以下犯规要及时鸣哨并做出手势:接发球队位置错误;队员击球行为时触及球网和第二裁判员一侧的标志杆;网下穿越进入对方场区;后排队员进攻性击球和拦网犯规;球从过网区以外过网或触及第二裁判员一侧的标志杆;球触及场外物体或球触及地面而第一裁判员处于难以观察的情况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