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称之为“人类”的话,那么不同阶段的“人”就是属于“人类”的子类,而每一件民事行为中的“人”就是这些“子类”的实例化了。子类继承“人类”的两个基本法律属性,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因年龄、智力、辨别能力的不同而不能确定是否拥有。这里的“人类”,在《民法典》中称为“自然人”,按其生长阶段的年龄划分,主要是指一下这些人:
1、胎儿。胎儿因为还没有出生,所以不具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前提条件是胎儿出生时是存活状态。
2、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性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
4、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18周岁以上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什么《民法典》要把“自然人”做这么细致的划分呢?原因就是要明确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明确什么年龄的人、什么健康状态的人、或什么智力水平的人做了什么事,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在与他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定要知道“自然人”的这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