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大学生因疾病发生的起付标准(300元)以上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分段累进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0元。
2、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⑴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⑵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⑶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
⑷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3、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⑴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
⑵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
⑶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