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8月21日报道,“阿里女员工案”中的王某文于8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消息上了热搜。
8月23日,王某文的妻子发文称其丈夫有错但无罪,系女员工主动勾引。该事件再一次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
曾经网络上还流传着王某文已被刑事拘留的消息,随后其妻又证实王某文被监视居住,于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之间的关系引发众多网友关注。
抛开扑朔迷离的案情,我们就有关的法规知识给各位做讲解。
我国刑事强力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力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监视居住,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符合逮捕条件又有着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犯、被告人在一定时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地区,并对其节日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力措施。而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通俗地说,人并不是关在看守所内,而是自己的住处或者公安指定的居所,不应该像取保候审那样自由出入,也不应该随便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各种行为都受到公安机关的“监视”。
关于监视居住的适合用,应该是案件侦查伊始便监视居住,应该是检察机关不批捕后再行监视居住,也应该是在审核起诉、审理期间变更强力措施为监视居住等等。
值得小心的是,根据有关规定,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是应该互相变更的。如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状态,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犯、被告人,应该监视居住:
(一)患有重要疾病、生活不应该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应该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别状态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犯、被告人不应该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担保金的,应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无脑来说,那些既不适合拘留(逮捕),也不适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犯、被告人,会被采取监视居住。如身患重病生活不应该自理、怀孕哺乳的,又如存在某些特别状态或办案需要等等。实践中,拘留、逮捕、取保候审,较为常见,监视居住较少。